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5-07
摘要:请你们对《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2年5月30日前报送北海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科。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请你们对《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2年5月30日前报送北海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科。

  附件:

  1.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稿

  3.关于《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说明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合浦县地方税务局,各城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税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必须将该项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入当期实际利润额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

  二、查账征收的企业在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并入当月或当季的实际利润额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无法将该项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入当月或当季的实际利润额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对该项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按规定弥补前期亏损后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核定征收企业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成本、合理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核定。合理费用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相关税费是指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合同和证件印花税。

  四、企业在申请土地使用权过户税收审核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当期的会计报表和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或者上期的会计报表和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稿

  最近,北海市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土地使用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现解读如下: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在组织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交叉检查中,发现2009和2010年度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企业均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入季度或月份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也未并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在土地使用权过户后,相当一部分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转为非正常户,有的企业无法联系,造成部分税款流失。为了加强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北海市地方税务局规定,企业必须按规定申报预缴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为了规范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企业预缴所得税的行为,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企业申请土地使用权过户前的企业所得税预缴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为了核实纳税人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该局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交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有关成本、合理费用和相关税费的合法凭据。

关于《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说明

  制定该文件的目的:北海市地税局为了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企业所得税审核,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前审核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

  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北海市地税局在组织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交叉检查工作中,发现绝大部分企业的土地转让所得未依法并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过户后相当一部分企业的所得税税款难以追缴:2009和2010年度发生土地转让的55户企业均未将土地转让所得并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2009年发生土地转让的38户企业中已有17户转为非正常户,2010年度的17户发生土地转让的企业中已有9户企业转为非正常户,以上非正常户主管局均无法联系到纳税人。

  该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该公告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过户前审核企业是否预缴企业所得税,防止企业所得税税收流失。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份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份或实际的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的规定,企业按实际利润额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利润额是指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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