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2-10-02
摘要: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2年09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最近,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2年09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最近,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明确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该公告的背景和意义
  证券经纪人制度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按照《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2号)等规定,我国正在引入和发展证券经纪人制度,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证券经纪人不是证券公司的正式员工,其取得服务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范围,但与从事其他劳务活动而取得收入的纳税人相比有所不同。表现在:一是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委托,不得兼做他职,其主要收入是佣金收入,且大多数证券经纪人月收入处于较低水平;二是证券经纪人收入水平与市场交易量、客户交易偏好等因素直接相关,证券经纪人收入在不同年份之间、不同月份之间有较大波动;三是证券经纪人与保险营销员一样,在展业过程中,为招揽客户及维护客户需要自行额外负担展业成本,但保险营销员的展业成本可在税前扣除,而证券经纪人未明确,造成其实际承担的税负高于保险营销员。
  
税务
总局出台本公告,符合公平税负的基本要求,有利于降低证券经纪人的税收负担,有利于规范证券行业有关经纪业务支出项目的财务核算,有利于保持证券经纪人队伍的稳定和促进证券经纪行业健康发展。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由于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实际上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组成,展业成本部分是证券经纪人实际发生的展业费用支出,按照个人所得税立法精神,对佣金收入中的展业成本部分不应
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有关部门调研测算的情况,经研究,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展业成本,余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即:对于证券经纪人2012年10月1日后取得的佣金收入,可以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