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10]57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3-15
摘要:为配合全市国税系统完善专业化税收征管体系的工作,市局经过征求各单位意见,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国税发[2010]57号          2010-03-15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配合全市国税系统完善专业化税收征管体系的工作,市局经过征求各单位意见,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专业化税收征管体系的工作意见》(青国税发[2010]8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依据征管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并由税务机关核准的涉税事项。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缴回有关税控器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条 税务机关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按照科学分类、风险管理、简便高效、监督制约的原则办理。在注销税务登记环节充分运用信息分析方法,对注销业务进行分类处理。针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分别设定注销风险分析模板,运用信息化手段筛选分析在注销环节需要关注的风险,对无疑点的注销纳税人,由纳税服务部门直接办理注销。对计算机提示有疑点的注销纳税人,必须在实施税务检查后再办理注销。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基层局是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的主管税务机关。分类注销方法的实施,依托《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的"日常征管检查"模块(以下简称"日常检查软件")进行。

  第五条 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制定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牵头组织制定、修订业务规程和注销风险分析模板,监控、评估、通报运行情况,对各基层局开展简易注销和检查注销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 市局各业务处室负责结合分管业务和注销风险分析模板运行情况,提出对注销风险分析模板中具体指标的修订意见,对注销税务登记工作提出工作建议。各业务处室要做好指标的保密工作,不得对外公布模板包含的指标、指标算法和变动情况。

  第七条 各基层局纳税服务部门负责注销税务登记的受理和风险初筛,对计算机系统没有提示疑点的,按照简易注销业务程序办理;对计算机系统提示疑点的,不得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应移交日常检查部门实施税务检查。

  第八条 各基层局日常检查部门集中对各类纳税人(含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注销检查。负责日常监管的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不得承担对分管范围内的纳税人的注销检查任务。

  第九条 各基层局日常检查部门负责对注销检查所涉及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提出税务检查处理处罚意见,负责向纳税人送达相关文书。各基层局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需要进行补税、处罚的日常检查案件进行审定。相关税款入库、退库工作由纳税服务部门具体实施,相关税款催缴工作由日常检查部门负责。

  第十条 各基层局日常检查部门对经检查发现有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及重大发票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过日常检查软件,统一交由本局征管部门向税务稽查部门移交。

  第十一条 各基层局征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落实市局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的相关要求,审核本局日常检查部门拟转稽查部门查处的注销检查案件是否符合移交条件,通过日常检查软件,对符合移交条件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 稽查部门负责对征管部门移交的案件按规定接受并实施税务稽查,并通过日常检查软件及时向征管部门反馈稽查结果。

  第三章 业务程序

  第十三条 纳税服务部门综合业务岗工作人员通过《综合征管软件V2.0》(以下简称"征管软件")受理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然后通过日常检查软件打印《注销登记并行办理事项通知单》,列明在注销前需要纳税人先行办理完结的前置事项,交纳税人先行办理,具体情况如下:

  1.如纳税人存在多缴税金,应按照退税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清算退税。

  2.如纳税人留存未验旧发票,应持《发票领购簿》和未审核缴销的发票,到发票管理岗位办理缴销业务。

  3.如纳税人有出口退税资格,应在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内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注销后,到出口退税部门办理出口退税税款清算以及相关资格的注销业务。

  4.如纳税人下属分支机构尚未注销,应先办理分支机构注销业务。

  5.如纳税人有未申报记录,应到综合服务岗办理相关申报业务,对于逾期申报行为,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在注销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法定程序清算结束,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6.如纳税人存在欠税记录,应到综合服务窗口补缴欠税及滞纳金。

  7.如纳税人有违章在案记录,应到违章案件处理部门办结案件。

  8.如纳税人存在稽查在案记录,应到稽查部门办结稽查案件。

  9.如纳税人存在未核准的涉税文书,应到综合服务窗口办结涉税文书。

  10.如纳税人属于防伪税控企业,应先办理注销抄报税,并缴回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及结存未用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11.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机动车零售企业在注销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数据(通过税控系统采集),并缴回税控盘、传输盘及结存未用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人办理注销前应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

  12.其它按照规定应于注销前办理的事项。

  第十四条 纳税人确认已办理完《注销登记并行办理事项通知单》列明的有关事项后,纳税服务部门综合业务岗工作人员根据日常检查软件的注销风险分析模板对纳税人进行筛选,日常检查软件未提示疑点的,即可在征管软件中注销税务登记;有疑点的,当日通过日常检查软件转日常检查部门实施注销检查。

  第十五条 对需采用检查方式办理注销的,日常检查部门应自纳税服务部门转来检查任务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案源登记,7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如有需外调、发函协查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外调、协查请求。因等待外调、协查结果而需延长检查时限的,应报县级国税局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延长,但合计检查时间最多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检查时限以案源登记作为起始日期,以出具《税务检查报告》日期作为截止日期。

  第十六条 注销检查的所属时间区间应以检查开始日期为截止时间点向前延伸,至少包括两个完整的公历年度。对涉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或检查中发现违法问题的,应追溯到以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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