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失业人员就业项目免征增值税。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上述3年限额免征期包含试点纳税人未达起征点而享受免税待遇的时间。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新增人员招录之日起,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 1.《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与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企业向失业人员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 4.企业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上述失业人员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审批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对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项目,试点纳税人应在办理即征即退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提交《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件3)及相关资料;资格认定审批通过后,按月进行退税申报,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提交《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退税申请书》(附件4)一式三份及有关资料,管道运输企业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企业提交《退抵税申请审批表》(附件5)一式三份及有关资料,办理增值税退税审批手续。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试点纳税人,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管理办法。人员比例、退税限额等具体事项暂按《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执行。 资格认定报送的附报资料为: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国税发[2007]67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可不提供);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 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 6.与纳税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花名册复印件; 7.与纳税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残疾人的花名册以及每位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复印件; 8.国税发[2007]67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能证明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要求收费的材料。 申报退税报送的附报资料: 1.《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退税申请书》一式3份; 2.办理资格认定后,与纳税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新增残疾人的名册以及每位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复印件;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 5.民政部门提供的人员变动书面审核意见(增减变动时提 供)。 (二)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资格认定报送的附报资料为: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签订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退税报送的附报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2.申请退税所属月份管道运输服务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3.申请退税所属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企业签订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资格认定报送的附报资料为: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退税报送的附报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2.申请退税所属月份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3.申请退税所属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企业签订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及复印件。 上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五、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上年度免征增值税或退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应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符合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业务规范的《审核报告》。 六、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备案或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的,由主管国税机关依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七、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1-5.zip 1.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4.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退税申请书 5.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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