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生产资料免税范围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惨合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婢、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精、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政策依据: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提示 1.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6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财税[2001]113号文件第一条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2.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财税[2001]113号文件第一条第2项和第4项“化肥”的规定废止。 2.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注释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政策依据:财税[2001]1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3.豆粕等粕类产品的征免规定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 二、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 三、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收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四、为保护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内生产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效凭证,仍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给予退还。 五、自2000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第二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政策依据:财税[2001]3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件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各地对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10]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4.精料补充料属于配合饲料,免征增值税 精料补充料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5.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按单一大宗饲料,免征增值税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用于水产品饲养、补充水产品所需的钙、磷等微量元素,与饲料级磷酸氢钙产品的生产用料、工艺等基本相同,是否应按照饲料级磷酸氢钙免税。现将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7]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6.饲用鱼油按单一大宗饲料,免征增值税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3]13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7.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按饲料,免征增值税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5]1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为支持国内畜牧业的发展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进口的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税号ex3824909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供牛、羊等直接食用。 政策依据:财关税[2006]7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8.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4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9.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第一条 (1)免税有机肥产品的范围。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政策依据:财税[2008]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第二条 (2)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财税[2008]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第四条 (3)生产、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免税应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政策依据:财税[2008]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第五条 10.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属于农机,免税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2]8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1.取消农药优惠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农药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列名进口农药(成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已征收的保证金转为税款。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政策依据:财税[2003]186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 12.硝酸铵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07]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第一条 13.不属于免税饲料的产品 (1)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玉米胚芽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初级农产品的范围,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免税饲料的范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2)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财税[2001]121号文件所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添加其他成分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等饲料产品,不符合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混合饲料的定义,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3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3)宠物饲料。 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2]8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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