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填报方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一、相关税收政策问题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六章对金融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行了界定,规定:金融企业的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金融企业的成本是指企业为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九)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6号)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依据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20%比例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本期货交易所法定注册资本10倍的额度内,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上风险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捐赠支出

  一般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为3%,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027号文)则对金融、保险企业的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即金融保险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部分。

  除此之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出台的有关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一些政策也适用于金融企业。对此,请参阅本书有关章节的介绍。

  (十一)诉讼费的扣除

  金融企业发生呆账损失时,企业为减少诉讼费,往往仅就一笔呆账中的某一项进行诉讼。对此种情形,只要金融企业能够证明已经实施各种可能的程序而对方企业确实已无偿还能力,且金融企业没有因可归责的原因丧失诉权,就应当按照《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标准准予企业在税前扣除。

  (十二)管理费扣除问题

  按照《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的规定,保险企业按规定上交保监会的管理费可以凭有关凭证在税前扣除。那么,银行按规定上交银监会、证券公司上交证监会的管理费是否也可以凭有关凭证在税前扣除?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尚未进行明确,不过,我们认为,依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原理,应该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

  (十三)有关城市商业银行的一些特别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的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实行以下一些特殊的税收政策:

  1、关于应收应付利息处理问题。由于今年存贷利率进行了调整,城市商业银行对未到期跨年度的贷款在逐笔计算应收利息时,其利率按借款合同所规定的利率执行。同时,对已形成呆滞、呆账贷款应收未收挂账利息要及时进行处理,凡符合坏账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进行核销。应付利息的提取可按各档次存款执行利率加权数(平均利率)计算,有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也可逐笔计算。对提取的应付利息不足支付到期存款实付利息的差额部分,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2、关于安全防范费扣除问题。城市商业银行出于安全防范需要所购置的安全保卫器械、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设备、保安人员工资以及经批准的其他防范费用,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直接扣除,个别项目费用过大,可以在二年内分期扣除。

  城市商业银行购置的监控设备,应单独计算其价值,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不得列为安全防范费直接在税前扣除。

  3、关于奖金扣除问题。符合下列规定的城市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据实扣除奖金。

  (1)必须是经济效益好、不良贷款比例低、抗风险能力强的城市商业银行。亏损城市商业银行,不得在税前据实列支奖金。

  (2))必须以纳税人为单位计算税前据实列支的奖金。以支行为纳税人的,各支行之间不得相互调济奖金。

  (3)城市商业银行税前据实列支的奖金最高不得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的8%,其中,不超过5%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提高比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自1999年度起,各城市商业银行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一律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标准按现行税收规定执行。上述奖金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

  (4)、关于国库券收入处理问题。城市商业银行直接向国家(一级市场)认购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可用于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抵补以前年度亏损有结余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城市商业银行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所取得的收益,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表式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2)(见附件)

  三、基本结构与逻辑关系

  (一)基本结构

  在结构上,本表分为“基本业务成本”、“其他支出”、“期间费用”。“基本业务成本”包括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中间业务支出、手续费支出等等项目。“其他支出”包括视同销售成本、营业外支出、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等等项目。“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二)逻辑关系

  1、表内逻辑关系

  (1)第1行=第2行+第3行+……+第24行-第25行

  (2)第26行=第27行+第28行+第35行+第38行

  (3)第28行=第29行+第30行+……+第34行

  (4)第35行=第36行+第37行

  (5)第39行=第40行+第41行+第42行

  2、本表与主表的逻辑关系

  (1)第l行=主表第7行

  (2)第26行=主表第1l行

  (3)第39行=主表第9行

  四、表体内容的填报

  1、第2行“基本业务成本合计”

  填报第2行至第24行的合计数并减除第25行后的数据。本行数据也是纳税人填报主表第7行数据的依据。

  2、第2行“利息支出”

  填报银行办理存款、借款业务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如:单位活期存款利息支出、单位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活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外汇储备存款利息支出、境外转贷款资金利息支出、发行债券利息支出等:保险公司按规定借入短期借款、拆入资金、长期借款等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其他金融企业进行资金运作时所支付的利息。本行数据来源于“利息支出”会计科目。金融企业筹建期时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和为建造固定资产而借入的长期借款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利息,不计入本科目。

  3、第3行“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填报银行与中央银行及同业之间、联行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本行数据来源于“金融企业往来支出”会计科目。金融企业往来支山,是指银行与中央银行及境内外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主要包括:借入央行款项支出、境内同业存款支出、境外同业存款支出、境外借入款支出、境外同业拆借支出、境内同业拆借支出、回购资产支出、转贴现支出、再贴现支出、议付赔偿金支出、调期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其他往来支出。

  4、第4行“中间业务支出” 

  填报银行与中央银行及同业之间、联行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本行数据来源于“金融企业往来支出”会计科目。

  5、第5行“手续费支出”

  填报本金融企业委托其他金融企业代办储蓄存款、代办其他金融业务或代办理保险业务的手续费以及参加票据交换的管理支出。包括金融债券手续费支出、清算业务手续费支出、银团贷款手续费支出、委托代理费支出和其他业务手续费支出、保险公司支付给受其委托并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的手续费等。本行数据来源于“手续费支出”科目。

  6、第6行“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填报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卖出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买回该批证券的经营活动中卖出的回购证券的支出。

  7、第7行“死伤医疗给付”

  主要是指人寿保险或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死亡保险责任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公司按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医疗保险金。本行数据可根据损益表的“死亡给付”、“伤残给付”、“医疗给付”三项汇总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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