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扩大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由原来的内资企业扩大至所有的居民企业,不仅包括原来的内资企业,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发展的需要。 二、限定了核定征收的方法。 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中,将核定征收主要分为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其他方法三种,新《核定征收办法》则只有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法,取消了其他方法。在这里,笔者认为是对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核定方法进行了限定,并不能够完全包含所有核定方法,不能不说这是新《核定征收方法》的最大失败。举例说明:如果一个企业当时没有申报企业所得税,也无法提供账册来准确判定收入或成本费用支出,那么事后税务机关进行核定时,却在新《核定征收办法》里找不到核定方法,因为如果是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话,则没有办法确定收入或成本费用总额,如果采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话,根据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十四条的规定,由于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是对企业当年度的预先核定,对于这种事后核定也无法适用。 三、要求进行汇算清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对于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原核定征收方法仅要求对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求参加汇算清缴,而新《核定征收办法》不仅要求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求参加汇算清缴,对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也要进行汇算清缴。新《核定征收办法》同时规定对于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一句话,就是在年终实行多定不退,少定补征的方法。 四、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新《核定征收办法》取消了原核定征收办法中“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可能意味着企业进行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后,仍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五、可随时改为查帐征收 新《核定征收办法》规定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原办法则是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实征收方式的,如有规定条件,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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