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常驻代表处管理新规:三大领域可从事营利活动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03
摘要:  本网讯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就《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保留了原有 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的规定。但新规也明确,允许入世协定中明确的法律服务(不含中国法律服务),会计...

  本网讯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就《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保留了原有“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但新规也明确,允许入世协定中明确的法律服务(不含中国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税收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这三大领域的代表处可以不受该规定的约束。
  据悉,目前,我国对外资企业驻华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主要是依据1983年颁布实施的 《国务院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和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两个文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和法律制度环境发生了重大变革,原办法的具体制度逐步显现出滞后性,需要作出调整。国家工商总局根据登记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起草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召开企业和专家座谈会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相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代表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活动包括: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相关的联络活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从事的业务活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活动。同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此外,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但有关法律服务(不含中国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税收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项下具体承诺中的代表处除外。征求意见稿按照履行我国入世承诺的要求,在原则规定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同时,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从其规定。同时,要求申请设立此类代表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提交相应文件。
 
   机构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须按规定程序办
  《征求意见稿》指出,在设立登记方面:一是,将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纳入登记事项范围。二是,规定代表机构名称为:外国企业国籍+外国企业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代表处,并不得含有国际组织名称以及中国党政机关、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三是,规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1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外国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和代表的任命文件、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身份证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以及国家工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四是,规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在变更登记方面:一是,要求外国企业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二是,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后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要求外国企业在驻在期届满前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三是,外国企业的有权签字人、章程或者组织协议中涉及企业责任形式、资本、经营范围的条款,以及代表发生变化的,要求外国企业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
  在注销登记方面:规定外国企业撤销代表机构、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不再继续开展业务活动、外国企业终止或者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的,外国企业应当在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确立了代表机构的年度报告制度:要求代表机构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对外国企业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经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外企常驻代表机构统一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
  据悉,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开展活动一般有三种方式,一种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分公司,但是目前还没有实施的办法;第二种是最常见的设立代表处,目前有10万多家;第三种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从事市场经营活动,但是目前这种方式的范围还比较窄,大约有三四千家。
  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7年11月底,全国已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63万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7471亿美元。出于对调整产业结构、产业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考虑,在大力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中国政府按照各国通行的办法,也设立了限制或者禁止的产业目录。目前,在金融、交通运输、石油化工、通信电信、采矿冶炼、医药制造、教育、房地产、新闻传媒、文化出版等产业中,都有一些具体的项目属于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
  不过,面对中国市场巨大潜力,一些外国企业采取了设立驻华代表处等变通的方式,为进入做着先期的市场拓展和布局活动,还有的外国企业已经通过其代表处,进行着事实上的经营性活动。又由于外企驻华代表处被定位为非经营性机构,所以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但现实中,又有一些代表处从事着事实上的经营活动。此外,一些代表处还经常会把往来资金做得非常小,所以中国政府也收不到多少营业税。这造成了税收流失。但根据今年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除免税或不予征税的代表机构外,无论采用何种纳税方式的外企常驻代表机构自今年1月1日起均应进行季度申报、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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