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由于经营规模普遍较小,对税收政策了解较少等原因,实际工作中,鲜有个体工商户申请享受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那么个体工商如何才能享受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呢? 《通知》第六条规定: “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具体讲,个体工商户只有从事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从事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教育医疗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的业务服务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才能享受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从事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货物取得收入的业务不能享受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享受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个体工商户(除盲人按摩个体工商户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个体工商户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四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另外,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个体工商户不能享受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首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一是《税务资格备案表》。二是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三是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其次,按照《公告》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一是《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二是《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三是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四是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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