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2016-12-2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安徽省实施方案精神,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互联网+政务服务”,方便纳税人异地办税,不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在本省范围内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地税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可以自主选择本公告授权的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场所(详见附件1)办理省内通办业务。 三、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包括:税务登记、优惠办理、宣传咨询等3大类12个涉税事项(详见附件2)。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将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创造条件不断扩大省内通办业务范围。 四、需要进一步了解省内通办涉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也可登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www.ah-l-tax.gov.cn)查询。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安徽省地税系统省内通办办税服务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doc 3关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的解读.doc 关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及依据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2016年基本实现省内通办;2016年1月、4月和6月,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关于开展201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6〕2号)、《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和《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要求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工作,逐步提升通办层级,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不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 2016年以来,安徽省地税局大力推进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9月份在全省16个市实现全市通办,10月份试行省内通办。同时,9月、12月开发上线征管电子档案系统和征管电子印章系统,进一步优化省内通办程序,方便纳税人异地办税。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概念 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在本省范围内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地税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适用对象和办理场所 安徽省地税系统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公告。纳税人可以在安徽省范围内选择任何一个本公告列明的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办理相关业务。 (三)业务范围 安徽省地税局选择了3大类12个涉税事项纳入省内通办。具体范围包括税务登记、优惠办理、宣传咨询等3大类,具体事项在附件中有详尽列举。安徽省地税局将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创造条件不断扩大省内通办业务范围。 (四)咨询渠道 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也可登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www.ah-l-tax.gov.cn)进行查询。 三、时间安排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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