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换取房屋的产易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三条的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 因此,对于该企业用自产的产品换取房屋的合同,由于税目不同,换出的自产产品应当按照“购销合同”税目计算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率万分之三;换入的房屋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 税目计算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率万分之五。而该企业只按购销合同税目缴纳了印花税,所以还需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补缴相应的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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