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盈余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涉税提醒

来源:郝守勇 作者:郝守勇 人气: 时间:2017-03-31
摘要:案例 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人员2016年末把盈余公积200万元结转入实收资本,账务处理如下: 借:盈余公积 200万元 贷:实收资本-王某 200万元 涉税风险 存在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国税发〔1997〕198号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

案例

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人员2016年末把“盈余公积”200万元结转入“实收资本”,账务处理如下:

借:盈余公积  200万元

    贷:实收资本-王某  200万元

涉税风险

存在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国税发〔1997〕198号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但是: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结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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