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内企业可以不承担境外企业税费代扣代缴的责任吗? 境外企业向国内企业提供服务,国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相应款项,按正常规定是由国内企业代缴其增值税与所得税。但是,国内企业不愿意代扣代缴,那么,境外企业是否有其他办法缴纳其本该缴纳的增值税与所得税? 解答: 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可能需要交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境外企业在境内没有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境内支付方(国内企业)具有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 同样,对于非居民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境内支付方(国内企业)具有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 因此,代扣代缴是法定义务,根本就不是可以根据自己意愿来决定是否扣缴的问题,否则国内企业将承担法律责任。 一、增值税的扣缴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的扣缴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三、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有涉及到扣缴义务人的专门规定(包括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境外企业应扣缴的税款,是支付方(国内企业)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将会遭受法律的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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