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真正落实“维持农产品原扣除力度不变”的目标,2017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新增了“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次。为使大家尽快熟悉这一新政,笔者今天就和大家聊聊“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栏次到底咋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2,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附件3:《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调整事项》第二条规定,第(二)项第1至3点及第(四)项第2至5点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解读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具体运用 一、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1.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票面增值税额(税率11%)为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或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 2. 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笔者在此提醒:虽然此时不按票面税额抵扣,但一定要及时进行认证,因为如果该种专用发票对应的农产品无法分清用途的,需要填入1~3栏的“税额”栏,必须要认证; 3. 取得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二、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非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1.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票面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或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栏。 2. 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 三、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 ⒈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或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栏,不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要按票面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不妥:
⒉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不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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