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国税函发[1995]125号 1995-03-23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条款废止。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以下简称通知)在执行中存在的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关于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界定问题通知中所说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中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二、[条款废止]关于个人在中国境内、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取得的工资、薪金如何纳税问题个人分别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的,不论其工资、薪金是否按职务分别确定,均应就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总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通知的有关条款法规,按其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确定纳税。 三、[条款废止]关于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界定问题通知第五条所述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四、[条款废止]境内工作不满全月的个人由境内、境外雇主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款计算问题通知第四条所述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以及通知第五条所述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凡其工资是由境内雇主和境外雇主分别支付的,并且在1个月中有境外工作天数的,依据通知第四条、第五条法规,对其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中属于境外工作天数部分不予征税。在具体计算应纳税顿时,按下述公式计算: 按当月境内 当月境外 当月境外 当月应纳税款 = 外工资总额X(1-支付工资 X 工作天数 ) 计算的税额 当月工资总额 当月天数 五、核实个人工资薪金及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凭据证明问题 凡属依据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通知的法规,应就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申报纳税的个人,或者依据通知第二条、第四条的法规,应就视为由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村或负担的工资薪金申报纳税的个人,应如实申报上述工资薪金及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并提供支付工资证明及必要的公证证明和居住时间的有效凭证。 前述居住时间的有效凭证,包括护照、港澳同胞还乡证、台湾同胞提供“往来大陆通行证”以及主管机关认为有必在提供的其他证明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0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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