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2003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1、税务部门按6%或4%征收率(最新规定2009年1月1日起同一调整为3%)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
2、自2004年7月份申报期起,凡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登记注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时,应将取得的自6月1日起开具的代开发票抵扣数据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将《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纳税人因进口货物缴纳的增值税,可按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应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从2004年3月份开始,纳税人申报除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未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废旧物资发票
1、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从2004年9月1日起,我市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时,一律开具《湖北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向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销售废旧物资时,开具普通发票。
3、从2004年3月1日起,废旧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湖北省内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2004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需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一律凭《统一发票》抵扣联抵扣。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应根据相关废旧物资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废旧物资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从2004年3月份开始,纳税人申报除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必须在2004年6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未取得废旧物资发票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
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
1、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免税农业产品允许按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买免税农产品,应依据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或取得的普通发票和13%的扣除率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相关栏目正确填列。
运费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1、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从1998年7月1日起,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允许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不包括货运定额发票)。
3、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4、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5、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6、从2003年11月1日起,凡未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仅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取得的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加盖财务印章外,还必须在发票下方正中央加盖"开票人专章"(开票人专章式样附后),否则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2003年11月1日起取得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应根据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报送纳税申报报表等资料和运输发票外,增加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未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的,其运输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未取得运输发票的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9、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仅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具或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