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企业在中国境外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40%,并在此基础上,对委托境内外的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按照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研发费用第6项“其他相关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报表填报要点 高新技术企业需填报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与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行、第3行。A107041表较2014年版本有较大修改,主要是结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将高新技术企业需符合的资质条件以表格的形式予以表述,尤其对于收入占比、研发费占比等关键要素体现历年金额与计算逻辑,更方便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判断。根据填表说明,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A107041表基本信息中删去了原2014年版申报表中“是否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是否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收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是否发生偷骗税行为”行次; (2)A107041表第7行“二、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纳税人当年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金额。其中,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需要说明的是,“本年企业总收入”按照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的差额填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口径,收入总额包括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入(归属于转让财产收入),这可能会导致高新技术企业某个纳税年度因一笔大额的股权转让收入使得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低于60%。 (3)A107041表第11行“四、本年科技人员数”、第12行“五、本年职工总数”均包括在职、兼职、临时聘用人员,但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4)A107041表第14行“高新研发费用归集年度”需填报三个年度研发费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只要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之和占销售收入之和的比例符合税法规定的根据近一年销售收入确定的研发费比例即可,而不论其中某一个年度的研发费占销售收入比例的高低。此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中的研发费支出口径与研发费加计扣除中的研发费口径及会计核算口径有一定差异。 (5)第28行“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本行填报(内部研究开发投入+委托境内的外部研发费)÷(1-40%)×40%与委托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的孰小值。以上“委托境内的外部研发费”和“委托境外的外部研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第25行“委托外部研发费用”按照第26行“境内的外部研发费”与第28行“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之和的80%填报。 (6)A107041表第29行“八、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会计口径填报。 三、示例 甲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度取得高新技术产品及服务收入11600万元,当年收入总额13000万元,其中取得政府补助6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的金额);当年在职科技人员30人,在职与兼职职工300人(其中30名兼职人员每周仅双休日上班);2015、2016、2017年度发生内部研发费用分别为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017年度还发生委托境外研发费用500万元,2015、2016、2017年度销售收入分别为5000万元、10000万元、12000万元,判断甲企业2017年度是否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要求,研发投入中的其他费用全部可计入研发费用)。 由于相关要素的计算过程直接通过申报表反映,故直接填列: 通过A107041表填报可见,甲企业2017年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要求。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