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企业采购成本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02-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23年4月4日起全文废止。 为配合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3号),解决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企业采购成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试行期间,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试行企业所得税无票采购成本税前扣除政策。 一、出口企业是指在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的企业; 二、出口企业在“单一窗口”平台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 三、出口货物相关信息纳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 本公告试行政策适用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 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26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企业采购成本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日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企业采购成本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5年3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2015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3号),明确对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相关条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试行增值税免税政策(以下简称“无票免税”政策)。但试行“无票免税”政策以来,部分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因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导致采购成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日益突出。为配合落实财税[2015]143号文件精神,解决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出口企业采购成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在财税[2015]14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试行期间,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试行企业所得税无票采购成本税前扣除政策。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在出口货物报关、国内采购货物信息、付款信息相匹配的情况下,允许企业无票采购成本税前扣除。适用该项政策具体条件一是必须在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的企业;二是出口企业在“单一窗口”平台应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三是出口货物相关信息纳入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 根据上述条件,在具体执行中,出口企业所反映的支出项目应真实且已经发生,国内采购货物信息与付款信息核对无误,并与出口货物报关信息相匹配。出口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与“单一窗口”平台对接,在平台上完成出口货物的监管和进货信息的备案。 三、《公告》试行时间 为更好地落实财税[2015]143号文件精神,与增值税免税政策试行期相匹配,同时考虑到目前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试点政策执行情况,经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试行政策适用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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