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2018-07-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要求,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原《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钦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钦地税发〔2014〕92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解读稿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2018-07-05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将《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钦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钦地税发〔2014〕92号)关于预征率需保留条款进行整合后重新发文和规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为促进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给,将《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钦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钦地税发〔2014〕92号)附件1,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调整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一致,即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调整为保障性住房。 (二)删除钦地税发〔2014〕92号附件1“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无需预征,原则上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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