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稽[2000]15号 2000-08-0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国税函[2000]4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问题的行为,不属于《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浙地税稽[1999]10号)规定的奖励范围。 二、各地应加强对涉税举报案件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有关涉税举报工作规定,做好举报奖励基金的建立、提取、使用及管理工作。 三、对应发放给举报人的奖励,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发放,不得扣压或挪作他用。 四、对上级地税机关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及时查处,要求报送查处结果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上报。 五、下级举报中心应及时向上级举报中心报告当地举报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处的重大涉税案件,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上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八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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