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税函[2019]24号 2019-1-8 税屋提示——依据琼税函[2020]3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本法规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琼税函[2018]190号),现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备案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提交资料清单 提交部门:主管税务机关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 (一)互联网物流平台备案登记表(附件) (二)平台简要介绍 包括但不限于:平台技术方案;平台管理方案(包括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内部系统,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验原件) (四)交管部门认定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相关资质材料复印件(查验原件) (五)平台与会员企业所签订的委托代开专业发票协议复印件(查验原件) 二、平台的会员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一)应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并为相关互联网物理平台注册会员。 (二)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三)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平台会员企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和资料 平台的会员企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应先至税务机关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进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备案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资质条件终止备案。会员企业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实名认证后无需提供);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道路运输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道路运输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水路运输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复印件(水路运输企业); 3.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备案表; 4.平台提供的相关会员证明复印件; 5.平台与会员企业所签订的委托代开专业发票协议复印件。 注:所有备案资料需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二)会员企业应留存以下资料备查 1.营业执照原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道路运输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原件(道路运输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水路运输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原件(水路运输企业); 3.平台提供的相关会员证明原件; 4.平台与会员企业所签订的委托代开专业发票协议原件; 5.企业经营其他相关材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管理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对申请代开专票的企业和平台进行规范管理,核实双方业务真实性、规范性,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实。 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平台,税源管理岗提请部门领导、分管局领导逐级确认后,经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向省局报告,及时终止其代开备案,整改完成后应重新备案。 五、以上所有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附件:互联网物流平台备案登记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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