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578号 1998-10-05 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湖北、广东、浙江、江苏、四川、黑龙江、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1997年年底,合并纳税期已满。为支持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的11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1998年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在北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请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税 屋附件: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10月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