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一切销售或经营收入均应依法征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87]财税119号 1987-06-19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一、对纳税人随同产品销售(或提供劳务服务)从购货方(或服务对象)取得的各种名目的收入,除税法规定以及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不予计税的收入以外,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按照税法规定计入销售收入或业务经营收入,依法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并计算征收所得税。过去没有按照规定纳税的单位,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一律严格按税法统一规定执行,并补交税款。 二、国务院和财政部特案批准允许个别产品和行业收取的价外补贴性收入免予征税,是从国民经济的全局出发,根据税法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采取的一种特殊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比照,更不能以各种理由,强调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特殊性,不执行税法的统一规定。 财政部 1987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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