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大政发[1999]66号 1999-6-21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辽政发[199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稳定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市实际情况的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我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基本原则:在国家和辽宁省统一政策指导下,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人新房新制度、老人老房老办法”;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三)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市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我市实际,采取深化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建立购房补贴的制度相结合的办法,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化分配转化。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职工住房转向主要由个人到市场购买。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职工自购的住房,其产权归个人所有。 (五)认真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职工个人要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不断加大改革力度。1999年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继续分别按199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缴存公积金,力争2000年将缴存比例分别提高到8%。要继续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六)对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新人新制度。新职工自到岗的次月起,所在单位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5%、个人暂按15%缴存住房公积金。 (七)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含出售公有住房收入)可以转化为住房补贴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通过建立购房补贴制度,对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老职工,发放购房补贴(包括购房基本补贴和购房工龄补贴)。购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时发放,严禁挪作他用。 (八)购房基本补贴标准根据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工龄、职级、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年由市政府公布一次。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2500元。 (九)购房基本补贴,根据原有建房资金转化和职工住房现状可实行轮候制,由购房家庭职工双方所在单位分别按照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计发。可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也可采取按月或者按月与一次性发放相结合等其他方式。 (十)有条件的单位还可发放购房维修基金补贴。 (十一)在本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实施前已离退休的职工,住房确有困难的,可按本通知规定解决,也可按照单位原住房分配办法解决。 (十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这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具体办法是:市财政核拨经费(补贴)的机关、团体和定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执行《大连市机关和定额补贴事业单位住房分配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详见附件一<略>);其他各级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和定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比照上述方案执行;具备实施住房货>)。各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须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各级财政和单位要在保持原有住房建设资金不减少的前提下,做好购房补贴资金的预算、核定和划转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三)市政府对全市住房建设进行宏观调控,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高收入家庭购买市场价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住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高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线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十四)廉租住房主要从腾空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并实行审批制度,租金由市政府确定。 租住廉租住房的职工家庭收入提高后,应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实行新租金。 (十五)调整住房的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加快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扶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政策,其所需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职工购房。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定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十六)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继续推进租金改革。在坚持逐步提高房租的同时,对住房超面积部分实行加租。经省物价局批准,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大连市1999年度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详见附件三)实行第四步调租,平均提租幅度为26%。同时,要做好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非在职优抚对象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待遇的家庭等新增租金的减、免工作。 (十七)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出售的工作。售房一次性付清房款折扣率减少15个百分点,原则上2000各项折扣全部取消。 1998年12月31日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单位已交纳预定金购买、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发展住房金融,加强物业管理 (十八)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健全法规,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和职工住房档案制度。稳步开放、搞活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 (十九)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业务,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 (二十)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制度,按《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立住房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要引入竞争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一)要进一步加强房改和资金管理机构的建设。市直有关委、办、局和大中型企业,应根据深化房改工作的需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市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把深化房改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二)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牵涉到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必须有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职工购房补贴暂不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数,暂不列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职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其应享受的购房价标准额度内,参照房改出售公有住房政策,免缴有关税费;超出额度部分,按章缴纳税费。 (二十三)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房改宣传,促进职工转变住房观念,保证房改方案顺利实施。 (二十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务院国发[1998]23号、省政府辽政发[1999]1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继续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 各县(市)、金州、旅顺口区、金港新区(筹),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深化房改实施方案,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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