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关于印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联[2001]8号 2001-10-29 税屋提示——
1、依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国税联字[2009]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关于做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国家外汇和税收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曾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186号)、《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等文件,我省各级税务部门及外汇管理部门都认真进行了贯彻执行,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为了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权限,切实做好我省售付汇业务的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外汇及税收管理,防止逃套汇和偷漏税,特对我省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是指境外企业及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为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提供各种服务或转让各种债权、权益等而取得并由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的款项,在办理售付汇手续时,凡对外支付超过规定额度的,除须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外汇指定银行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证明等税务凭证。具体征免税项目规定依据国家有关税法及政策规定执行。 二、涉及国税机关的售付汇业务,统一由各市、州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或负责涉外税收业务的税政管理部门办理本地区的售付汇业务。各地已设立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且具有征收职能的,可由涉外税收管理分局集中征收和管理本地区所属企业的预提所得税;未设立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的地区,可由主管涉外税收业务的科(处)负责管理。属于税后利润或股息汇出的售付汇业务,可由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企业提供征(免)企业所得税证明等相关手续,并按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开具相应的售付汇专用凭证。 涉及地税机关的售付汇业务,由各市、州局流转税科(处)办理。长春市高新、经济、涉外分局和珲春市局经授权可办理售付汇业务。 三、需为企业提供已完税证明的售付汇业务,可直接由市、州级税务机关办理;需为企业提供免税、不予征税、无税证明、文件的售付汇业务,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工作权限办理,实行按权限划分逐级上报审批的办法:企业或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时,凡合同支付总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下,或一次性对外支付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下的,可由各市、州级税务局直接审批办理;凡合同支付总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支付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要报省级税务部门审批办理。 四、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售付汇管理工作程序 (一)为便于税务部门对涉及企业售付汇项目征免税性质的界定,确保税务凭证及时开具,企业在签订涉及售付汇的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业务合同时,要先向主管售付汇的税务机关申报备案,以实现税务部门的事前监控。 (二)企业或个人在办理售付汇业务时,凡属应提供税务凭证项目的,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统一格式的《售付汇需提交税务凭证申报审批表》(格式见附件1、2,一式五联,以下简称《审批表》),按有关项目据实填写,企业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加盖公章后,并附送已完税凭证(原件)、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中、外文对照)、减免税批复文书(原件)等有关资料向指定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与日常掌握的征管资料认真核对,进行相关调查,填写调查报告,经调查审核无误并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后,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有关税务机关审批,待有关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并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后,由市、州级税务机关填开统一格式的有关税务凭证,交申请企业或个人提供给外汇管理部门或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市、州级税务机关在出具售付汇专用税务凭证后,要在完税凭证、减免税批复文件上注明“已开具售付汇专用税务凭证”字样。 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时,凡发现纳税人存在隐匿收入,少缴或未缴税款,以及偷漏税问题的,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开具相关税务凭证。 各级税务部门在办理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时,应抓紧时间调查、审核,并尽快开具。县、区级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提供完备有关资料后5日内调查完毕并上报;市级及省级税务部门应在3日内审批完毕。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期办理。 (四)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审核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业务时,凡属应予提供税务凭证的项目时,除审核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要凭各级税务机关按权限出具的《审批表》及相关税务凭证进行办理。 五、企业在申请办理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业务时,需向税务部门分别提供齐全的相关资料。 (一)开具境外公司(个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需提供的资料 1.售付汇需提交税务凭证申报审批表 2.业务合同复印件(中、外文对照) 3.完税税票原件(含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二)开具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需提供的资料 1.售付汇需提交税务凭证申报审批表 2.业务合同复印件(中、外文对照) 3.完税税票原件(含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 (三)开具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需提供的资料 1.售付汇需提交税务凭证申报审批表 2.工资、薪金发放证明资料 3.完税税票原件(含代扣代缴凭证及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表) (四)开具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需提供的资料 1.售付汇需提交税务凭证申报审批表 2.业务合同复印件(中、外文对照) 3.税务机关免税或不予征税批复原件 (五)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需提供的资料 1.售付汇需提交税务凭证申报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3,分配股息的利润所属年度董事会分配股息的决议 4.分配股息的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完税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5.分配股息的利润所属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 6.分配股息的利润所属年度的汇算清缴结果通知复印件 7.经过税务稽查审计的应提供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 (六)开具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单需提供的资料 1.售付汇需提交税务凭证申报审批表 2.业务合同复印件(中、外文对照) 3.其它举证材料 (七)开具免税证明需提供的资料 1.售付汇需提交税务凭证申报审批表 2.业务合同复印件(中、英文对照) 3.免税文件等相关资料 以上7种凭证中,1至6种仍按《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文件规定的格式执行(此文件已印发各地)。第7种《售付汇专用免税证明》的样式见附件4(各地可根据需要到省局领取)。上述凭证开具均需附有关主管税务部门提供的调查报告。 六、各级税务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既要认真严格审核,准确执行税收政策规定,又要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出具税务凭证。各地要规范各类税务凭证的印制、出具等管理程序,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加强对出具税务凭证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已开具税务凭证的要单独归档、集中管理。同时要将开具情况及时登入《售付汇提供税务凭证情况登记台帐》(格式见附件3),各地区要在半年终了后10日内向省级税务部门上报台帐。 七、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要严格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审核工作,要依据税务部门出具的有关税务凭证办理相关业务。对同一项目涉及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征收的税种时,要在各方出具的凭证或手续齐备后,方能办理售付汇。税务部门在办理此类业务时,可在《审批表》中“其它需说明的情况”栏注明“还需提供国税(或地税)凭证”字样,以便于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操作。税务部门与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工作协调、配合,发现问题要尽快通报情况,以便于及时解决。 八、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外汇管理局,每年将对各地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发现因管理不善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将进行通报批评;发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个人,要追究其责任;发现企业有偷漏税款行为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 1.非贸易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申报审批表(国税业务)(略) 2.非贸易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申报审批表(地税业务)(略) 3.售付汇提供税务凭证登记台帐(略) 4.售付汇专用免税证明(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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