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6]187号 2006-08-0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密切联系有关部门,对各区域住房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调查,评估确定各区域楼盘交易最低参考价,并报设区市地税局审定。对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或者代征部门应按最低参考价作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低计税价格标准。 二、采用核定征收办法征收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其核定征收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各设区市局不得将核定权限下放到各基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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