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1999]8号 1999-01-04 各地、州、市财政处、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特做如下规定: 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或县以上地税机关的稽查部门设立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统一负责实施。 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凡是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经对举报事实查证落实后,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上述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三、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标准范围计发奖金,奖金计发的审批权限是:(一)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由县级地税机关审批;(二)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由地、州、市级地税机关审批;(三)十万元以上的须报经省局审批。 四、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见附件)上签名,并注明真实身份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及填发单位。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举报中心做为保密件保管。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另行制作财务支付凭证。支付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人领取的奖金数额以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身份等。 五、举报奖励基金的来源,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支付税务违章案件告发人奖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财预发[1996]第17号的通知“执罚部门办案所需经费(包括告发人奖金),应统一纳入执罚部门经费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的规定。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取得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在解决税务稽查办案经费的同时,申请拨付一定数额的用于奖励举报人的费用,建立举报奖励基金。形成全社会协税、护税的良好风气,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以上规定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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