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制度(1991年)[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1-10-30
摘要:企业主管部门及各级领导要加强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工作的领导,带头执行本制度及其他有关的法规、制度,并支持会计人员的会计核算工作和坚持财经制度,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3个明细科目:

  1.在库低值易耗品;

  2.在用低值易耗品;

  3.低值易耗品摊销。

  三、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和由建设单位购置转入并已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比照“材料”科目的有关规定,在“在库低值易耗品”明细科目内进行核算。

  四、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一般有以下3种:

  1.一次摊销:对单价较低或容易破损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根据低值易耗品的价值一次摊销;

  2.按五五法摊销:领用时,摊销低值易耗品价值的50%,报废时,再摊销50%。

  3.净值法摊销:根据各车间、部门本月结存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净值(在用低值易耗品原价减去已提摊销)和规定的摊销率,按月计算在用低值易耗品摊销额。

  五、采用五五法摊销的低值易耗品,车间或部门领用时,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贷(减)记本科目(“在库低值易耗品”)。

  月份终了,根据各车间、各部门本月领用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的50%,计算当月领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材料成本差异在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再进行分摊。

  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在用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退回仓库,退库后重新领用,以及在使用部门之间的相互转移,可以根据有关的原始凭证,在有关明细帐内结转,不进行总分类核算。

  在用低值易耗品不能继续使用时,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报废时,按收回的残料价值,借(增)记“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的50%减去残料价值后的差额,作为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同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减去残料价值后的差额与已提摊销相对冲,借(增)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贷(减)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月份终了,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根据当月报废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分摊成本差异,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于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生产费用科目。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的生产费用科目。属于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如一次领用数额过大时,也可通过“待摊费用”科目分期摊销。

  采用净值法摊销的低值易耗品,车间或部门领用时,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贷(减)记本科目(“在库低值易耗品”)。月终根据各车间、各部门结存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净值和规定的摊销率计算在用低值易耗品摊销额,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在用低值易耗品报废时,按收回的残料价值,借(增)记“材料”科目,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减去残料价值后的差额,冲转已提摊销,借(增)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贷(减)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结转成本差异,将其计入或冲减生产费用科目。

  六、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所有在库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

  七、在库低值易耗品的明细核算,与库存材料相同。

  在用低值易耗品应按低值易耗品的各个使用部门设置明细帐。

  使用部门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应将领用凭证留下一份,分类顺序保管,作为进行实物管理的依据。低值易耗品转出或报废时,使用部门应在领用凭证上注销,并填制转移凭证或报废凭证,送交财务会计部门记帐。

  财务会计部门对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凭证、转移凭证和报废凭证,应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进行分类汇总,据以登记低值易耗品明细帐。

  使用部门应将分类顺序保管的低值易耗品领用凭证(已经注销的除外)所列的各种低值易耗品数量,与本部门实有的低值易耗品核对相符。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的合计数,应与财务会计部门“在用低值易耗品明细帐”中该部门低值易耗品的金额核对相符。

  低值易耗品的分类、各种明细帐的格式,以及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凭证、转移凭证和报废凭证的格式,由企业自行规定。

  八、企业可以根据低值易耗品资金管理的具体情况,将在库低值易耗品并入“材料”科目核算,并将本科目改为“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价值损耗。

  第126号科目 调进外汇价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调进用于购买进口材料、设备等所需外汇,用人民币支付的外汇价差。

  二、调进外汇用人民币支付的外汇价差,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调进的外汇额度应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用调进的外汇购买进口材料等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增)记“材料采购”“在途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用调进的外汇购买进口设备等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增)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企业如有调出外汇的,其收益应首先冲减本科目,借(减)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年终剩余收入再转入生产发展基金。

  四、本科目应设置“进口材料外汇价差”和“进口设备外汇价差”两个明细科目。

  五、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尚未使用的调进外汇应分摊的价差。

  第127号科目 材料成本差异

  一、本科目核算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包括低值易耗品)核算的企业,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二、外购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材料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自制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辅助生产”等科目转入本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转入本科目。建设单位转入材料的成本差异,应对应“基建借款”科目记入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借(增)方;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贷(减)方。调整材料计划成本时,调整的数额应自“材料”等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减少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借(增)方;调整增加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贷(减)方。

  三、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必须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一般应按本月的差异率计算,为了及时计算加工材料和产品的实际成本,对于材料品种较多,核算工作量较大的企业,也可按上月的差异率计算。日常核算按上月差异率计算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的企业,年终(12月份)应使用当月材料成本差异率进行计算,以正确反映当年实际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  月初结存材 本月收入材料

  =  +

  成本差异率  料的成本差异 的成本差异

  月初结存材 本月收入材料

  ÷ + ×100%

  料的计划成本 的计划成本

  上月材料 月初结存材料 月初结存材料

  = ÷ ×100%

  成本差异率 的成本差异 的计划成本

  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委托加工材料”“发出商品”,或借(减)记“销售”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蓝字登记;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四、本科目的月末借(增)方余额,反映库存材料,包括在库、在用低值易耗品等各类材料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减)方余额,反映各类材料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五、本科目应按“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分别“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外购半成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按照材料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

  六、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单独设置本科目,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在“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内分别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128号科目 委托加工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材料时,按实际成本(按实际成本核算的企业)或计划成本(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下同)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将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加工费和外地运杂费,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现金”“银行存款”或贷(增)记“应付购货款”等科目。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材料,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增)记“材料”等科目,按实际成本(包括加工中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和外地运杂费)贷(减)记本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将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加工完成以后剩余的材料,由加工单位退回验收入库时,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增)记“材料”等科目,按实际成本贷(减)记本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将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三、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收回的材料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材料的外地运杂费等。

  四、本科目应按照加工合同设置明细帐。在明细帐中应反映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发出加工材料的名称、数量、材料消耗率或回收率、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发生的加工费和外地运杂费,收回加工完成材料的名称、数量、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退回剩余材料的数量、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成本差异等详细资料。

  第131号科目 基本生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基本生产车间进行商品产品生产所发生的生产费用。

  二、基本生产车间发生的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予以汇集:属于“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福利费”等直接成本项目的费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银行存款”“辅助生产”或贷(增)记“应付工资”“工资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科目;不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计算对象的各种间接费用应先在“车间经费”科目核算。企业管理部门发生的应由基本生产车间产品成本负担的费用,应先在“企业管理费”科目核算。月份终了,再将“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按规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科目。

  三、基本生产车间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和自制半成品,应于月份终了,按实际成本借(增)记“产成品”和“自制半成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已经生产完成并已发交定货单位的工业性作业(如未通过仓库而直接发交购买单位的代制代修品等),应按实际成本借(增)记“发出商品”或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企业决定进行试制的新产品,应将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资、费用(包括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和专用工卡具),计入新产品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工资基金”等科目。新产品试制完成后作为样品、样机的,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实际成本,借(减)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出售这些样品样机时,应按所得价款增加经营基金,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科目,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实际成本,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出售这些样品样机时,应按所得价款冲减企业管理费,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试制完成作为商品产品的,按实际成本,借(增)记“产成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销售新产品发生的利润或亏损,作为正常损益处理。新产品试制失败时,将交库的残料价值,借(增)记“材料”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实际成本扣除残料后的净损失,经批准后,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需要单独核算废品损失的企业,可以在本科目下设置“废品损失”明细科目,以汇集和分配基本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废品损失。

  废品损失包括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入库后发现的各种废品的报废损失和修复费用。

  废品的报废损失,是指不可修复的废品的实际成本扣除回收材料和废料价值后的净损失。废品的修复费用,是指可以修复的废品在返修过程中所发生的修理费用。应由造成废品的过失人负担的赔款,应从废品损失中扣除。

  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的企业,发生的“三包”损失,包括修理费(材料、工资、旅差费等)、退修或调换产品的运杂费、退回报废产品实际成本减去残值后的净损失等,应直接记入“企业管理费——产品‘三包’损失”科目。

  经检验部门鉴定不需要返修而可以降级出售的不合格品,其成本与合格品相同;其售价低于合格品售价所发生的损失,应在计算销售损益中体现,都不作废品损失处理。

  产品入库后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而损坏变质的损失,应作为企业管理费处理,也不列作废品损失。

  六、需要单独计算停工损失的企业,可以在本科目下设置“停工损失”明细科目,以汇集和分配基本生产车间因停工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停工损失包括停工期内所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所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

  计算停工损失的时间界限,由主管部门规定,或者由主管部门授权企业自行规定。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应采用待摊、预提的方法,由开工期内的生产成本负担,不作为停工损失。

  七、本科目应分别按照基本生产车间和成本核算对象(如产品的品种、类别、定单、批别、生产阶段等)设置明细帐(或成本计算单,下同),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核算废品损失的企业,应在“废品损失”明细科目下再按基本生产车间分别产品品种设置帐页,分别成本项目设置专栏,进行废品损失的明细核算。

  核算停工损失的企业,应在“停工损失”明细科目下按基本生产车间设置帐页,分别成本项目设置专栏,进行停工损失的明细核算。

  八、核算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的企业,也可以单独设置“138废品损失”和“139停工损失”科目。

  第132号科目 自制半成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

  自制半成品是指已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但尚未制造完成为商品产品,仍须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

  外购的半成品(外购件)应作为材料处理,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已经生产完成并已检验合格送交半成品库的自制半成品,应按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基本生产”科目。对于从一个车间转给另一个车间继续加工的自制半成品的成本,应在“基本生产”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

  三、从半成品库领用自制半成品继续加工时,应按实际成本借(增)记“基本生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自制半成品,应在本科目下单独设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发出加工时,借(增)记本科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贷(减)记本科目(“库存自制半成品”)。支付的加工费和外地运输费用,借(增)记本科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应按加工后的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库存自制半成品”),贷(减)记本科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

  四、“库存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应按照自制半成品的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帐。“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应按照加工单位、自制半成品的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帐。对于基本生产车间领用后需要按照成本项目分别计入产品成本的自制半成品,并应按照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五、不单独计算自制半成品成本的企业,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对于各基本生产车间之间或基本生产车间与半成品库之间相互转移,以及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自制半成品的发出和收回,都应在“基本生产”科目核算,但应另设备查簿进行数量登记。

  第133号科目 辅助生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辅助生产车间生产产品和供应劳务(如制造工具、模具、修理用备件,供应水、电、风、汽和修理、运输等)所发生的生产费用。

  二、辅助生产车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予以汇集:属于“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福利费”等直接成本项目的费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银行存款”或贷(增)记“应付工资”“工资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科目;其他费用应先在“车间经费”科目进行核算,借(增)记“车间经费”科目,贷(增或减)记各有关科目。月份终了,再将车间经费按规定的分配标准计入辅助生产车间的有关产品或劳务成本核算对象,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车间经费”科目。

  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供应产品、劳务,不负担企业管理费,但对外单位、本企业建设单位、在建工程、福利事业单位供应劳务和销售产品,应负担企业管理费,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企业管理费”科目。

  三、月份终了,辅助生产车间对外单位、本企业建设单位供应的产品、劳务,应按实际成本借(减)记“销售”或借(增)记“发出商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对在建工程和福利事业单位提供劳务和自制设备,应按实际成本借(增)记“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或借(减)记“职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对基本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供应劳务,应按实际成本和规定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借(增)记“基本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辅助生产车间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自制工具、模具、备件等产品,应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增)记“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按实际成本贷(减)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辅助生产车间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如代外单位制造工具、模具、修理机器设备等),按实际成本借(增)记“产成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企业辅助生产费用分配的方法一般有:“交互分配法”“顺序分配法”“直接分配法”“计划成本分配法”“代数分配法”等。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之间互相提供的劳务,是否需要相互进行分配,由企业视其金额大小自行决定。

  五、本科目应分别按照辅助生产车间的成本核算对象(如自制工具、模具、水、电、风、汽等)设置明细帐(或成本计算单),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第134号科目 车间经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基本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为管理和组织车间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机物料消耗、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费、在产品盘亏和毁损(减盘盈)等。

  二、发生的车间经费,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低值易耗品”“银行存款”,贷(增)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工资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折旧”等科目。

  三、月份终了,各车间当月发生的车间经费,应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

  1.将各辅助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分配计入各该车间的产品和劳务成本,借(增)记“辅助生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2.将各基本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分配计入各该车间的产品成本,借(增)记“基本生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车间经费的分配方法,一般有下列几种:

  (1)按生产工人工资;

  (2)按生产工人工时;

  (3)按机器工时;

  (4)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

  (5)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的工资及应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之和);

  (6)按产品产量。

  企业具体采用哪种分配方法,由企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或由企业自行规定。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动。

  四、季节性生产企业基本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一般可按车间经费的全年预算数和产品的全年计划产量,计算确定计划分配率,据以进行分配。如果车间经费的实际发生数与预算数、产品的实际产量与计划产量相差较大时,应及时调整计划分配率。年度终了,车间经费全年实际发生数与分配数的差额,除其中属于为明年开工生产作准备的可留待明年分配外,其余都应在本年内调整产品成本:实际发生数大于分配数的差额,借(增)记“基本生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实际发生数小于分配数的差额,用红字登记。

  五、本科目也可以只核算基本生产车间所发生的车间经费,辅助生产车间所发生的车间经费直接计入“辅助生产”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六、本科目应按车间分别设置明细帐,并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

  七、本科目除季节性生产企业外,月终应无余额。

  第135号科目 企业管理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管理和组织全厂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部门的职工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折旧费、修理费、排污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试验检验费、设计制图费、新产品试制费、技术研究费、租赁费、差旅费、会议费、保险费、运输费、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仓库经费、产品“三包”损失、坏帐损失、材料产品盘亏和毁损(减盘盈)、消防费、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税金等。

  二、发生的企业管理费,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低值易耗品”“银行存款”“现金”“待摊费用”“应收销货款”“其他应收款”,贷(增)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工资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折旧”“应交税金”等科目。

  三、企业决定试制新产品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样品、样机和为研制新产品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的购置费、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列入成本的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出售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样品、样机所得的价款应当冲减企业管理费,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企业收到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罚款收入,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其中用于弥补企业损失的部分,贷(减)记本科目或贷(减或增)记其他有关科目,多余部分,贷(增)记“利润——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月份终了,按规定的分配方法分配本月发生的企业管理费,借(增)记“基本生产”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企业管理费的分配方法,一般有下列几种:

  1.按生产工人工资;

  2.按生产工人工时;

  3.按机器工时;

  4.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

  5.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的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之和);

  6.按车间成本。

  企业具体采用哪种分配方法,由企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或由企业自行规定。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动。

  五、季节性生产企业的企业管理费的分配方法,参照车间经费科目的有关说明。

  六、企业购买的印花税票应妥善保管,并单独设置“印花税票”备查簿,登记其购买、使用及储存数额。

  七、本科目应按照各管理部门设置明细帐,并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

  八、本科目除季节性生产企业外,月终应无余额。

  第137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分期摊入当月和以后各月产品成本的各种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预付租入固定资产租金、不实行大修理基金制度的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以及按规定分期摊入生产成本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固定资产购置费等。

  企业按照规定交纳的应由销售产品分摊的中间产品税金,企业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要分期摊入成本的,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或五五摊销法的企业,在一次大量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应将摊销数列作“待摊费用”,分期摊入产品成本。领用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低值易耗品”科目。摊销时,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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