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制度(1991年)[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1-10-30
摘要:企业主管部门及各级领导要加强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工作的领导,带头执行本制度及其他有关的法规、制度,并支持会计人员的会计核算工作和坚持财经制度,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三、企业按规定交纳的应由销售产品分摊的中间产品税金,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按已销产品计算应分摊的中间产品税金,借(减)记“销售——产品销售(税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企业需要分期摊入成本的印花税,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使用情况和合理负担的原则分摊计入成本时,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按财务制度规定,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摊入成本的费用,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等科目,将费用摊入成本时,应视同提取的折旧,在借(增)记“车间经费(折旧费)”“企业管理费(折旧费)”科目,贷(减)记本科目的同时,还应借(减)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贷(增)记“折旧”科目。

  五、发生其他待摊费用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月摊销时,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六、待摊费用的分摊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如“低值易耗品摊销”“固定资产修理费”“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中间产品税”“印花税”等。

  第141号科目 产成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企业存放在门市部的商品、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

  产成品是指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库存产成品,一并在本科目核算。

  根据规定,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也在本科目核算,但应与合格产品分开记帐。

  已经完成销售手续(已开出发票、收到货款或承兑的商业汇票,并已将提货凭证交与购买单位),但购买单位在月末尚未提去的库存产成品,应作为代管产品处理,不再在本科目核算。

  有外购商品(指自外单位购入,不需要进行任何加工或装配,就可以单独作价与本企业的产品配套出售的商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可以单独设置“143外购商品”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3个明细科目:

  1.库存产成品;

  2.门市部商品;

  3.委托代销商品。

  三、企业的产成品一般应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产成品的收入、发出和销售,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月份终了,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并按照“加权平均”或“先进先出”等方法,计算发出和销售的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产成品种类比较多的企业,也可以按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其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可以单独设置“142产品成本差异”科目进行核算。产品成本差异可比照材料成本差异的处理方法进行计算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产成品的收入、发出和销售,平时可以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月份终了,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并将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记入“产品成本差异”科目,然后再将产品成本差异在发出、销售和结存的产成品之间进行分配。

  四、库存产成品的核算:

  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基本生产”等科目。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产成品,在发出并向银行办理托收手续后,借(增)记“发出商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已经发出但尚未向银行办理托收手续的产成品,仍应留在本科目,不予结转。

  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产成品,应在发出后,借(增)记“发出商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的产成品,月终应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企业建设单位、在建工程、内部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以及福利事业单位等领用的产成品,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清查盘点中发现的产成品盘盈,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清查盘点中发现的产成品盘亏和毁损,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门市部商品的核算:

  设立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的企业,门市部商品一般应按实际成本核算。在平时,会计部门为了按月汇总门市部商品的调入和销售情况,可根据商品移库单和销售报表逐笔登记“拨入门市部商品登记表”和“门市部商品销售登记表”。

  月终,对拨给门市部的商品,根据“拨入门市部商品登记表”的实际总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库存产成品);对门市部已售商品的成本,根据“门市部商品销售登记表”,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在门市部商品种类繁多的情况下,对于拨给门市部的商品,也可以按售价核算,实行“金融控制”。采用这种方法,本科目的借、贷两方都按售价记帐。门市部商品实际成本与售价的差额,可以增设“144门市部商品差价”科目进行核算。

  六、委托代销商品的核算:

  企业按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平时可根据委托代销商品出库单,按受托单位分别不同产品品种、类别等进行登记。月终,按实际成本汇总后,按其实际总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库存产成品)。

  接到受托单位销售通知和代售手续费凭证时,按实际收取的货款,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对方扣留的手续费,借(减)记“销售——销售及其他费用”科目,按全部销售收入,贷(增)记“销售”科目。月终,结转成本时,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企业库存产成品、尚未销售的门市部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企业应定期与门市部和委托代销单位进行核对。

  第151号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投资于其他单位(包括中外合资企业)的资金。

  二、企业与其他单位联合经营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资金,应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企业以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应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净值(原价减已提折旧),借(增)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2.企业以流动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应按投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下同)。

  3.企业以生产发展基金等经营基金向其他单位投资,应按投资转出的资金数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企业投出的各项资产如按规定确定的价值与帐面价值有差额时,企业应按确定的价值记入本科目,差额部分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增减“经营基金——公积金”处理。

  三、企业根据吸收投资单位的通知,按吸收投资单位归还技措借款利润中属于增加本单位投资的数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其他单位分来利润”科目;同时,借(增)记“利润分配——追加长期投资的利润”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

  四、联营期满,企业收到吸收投资单位以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发还的投资,借(增)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贷(增)记“折旧”科目。

  企业投出的资金数额与收到发还的投资有差额时,差额部分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增减“经营基金——公积金”处理。

  五、本科目应按吸收投资的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153号科目 有价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和特种国债等。

  二、企业购入各种有价证券,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收到免交所得税的国库券、特种国债等债券本息,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本金部分)和贷(增)记“经营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等科目(利息部分)。

  企业收到其他债券的本息,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本金部分),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利息收入中应纳税金部分)、“经营基金”等科目(利息收入中应留给企业的部分)。

  四、企业将购入的债券转让给其他单位,应于收到款项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本金部分),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所得收入大于债券本金的差额视同利息收入按规定应纳的税金)和“经营基金”等科目(所得收入大于债券本金的差额中应留给企业的部分);企业实际收到的价款低于债券帐面价值时,应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将帐面价值与实际收到价款的差额,借(减)记“经营基金”等科目,按帐面价值,贷(减)记本科目。

  企业接受其他单位转让的债券,应于付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企业如先认购付款,后收到证券,以及以认购的债券作抵押时,均应在专设的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六、本科目应按“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特种国债”等有价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16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拥有的各种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1.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

  2.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或者虽然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但按规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劳动资料,应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为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应当列入固定资产。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分为以下7类:

  1.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用于生产过程和管理、服务于生产过程的固定资产。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用于非生产领域的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指按规定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中的固定资产。

  由于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在车间内替换使用的机器设备,都应作为在用的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不需用或封存不用,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6.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企业以融资租入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

  三、企业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

  1.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中所确定的价值入帐。已动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帐,待建设单位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2.自建自制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入帐。

  3.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拨价或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后的价值入帐。从国外引进设备的入帐价值包括:设备买价、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

  4.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建、扩建而增加的价值入帐。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以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后的价值入帐(不包括支付的利息、手续费等)。

  6.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但在大修理同时进行技术改造时,属于用更新改造基金、上级投入基金等经营基金、专用借款开支部分,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其利息支出不转入固定资产价值内。

  7.临时租入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登记,不作为增加企业固定资产处理,但在租入固定资产上进行的改良工程,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列入固定资产价值。

  8.在清查财产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9.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帐。

  10.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5)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四、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固定资产增加时:

  1.企业收到基建单位转来用基建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基建借款”科目;企业收到用经营基金等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将固定资产价值,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结转购建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借(减)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科目,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将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企业收到用专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将固定资产价值,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

  2.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贷(增)记“折旧”科目,差额部分贷(增)记“经营基金”科目。支付的包装费和运杂费,用更新改造基金开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调入企业的安装成本,应增加调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3.有偿调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于验收使用时,按现行调拨价格或购入价和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增)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包装费、运杂费,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现行调拨价格与实际支付的价款的差额,贷(增)记“折旧”科目;同时,按实际支付数,借(减)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有偿调入或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通过“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成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应按现行的调拨价格或购入价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包括支付的价款、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将其差额贷(增)记“折旧”科目,同时,借(减)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

  4.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借(增)记本科目,按规定确定的价值,贷(增)记“经营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按帐面价值大于按规定确定的价值的差额,贷(增)记“折旧”科目。如果按规定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单位帐面原价,应以按规定确定的数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

  5.职工以固定资产入股,应按现行调拨价格借(增)记本科目,按协议价贷(增)记“经营基金——股金”科目,差额部分,贷(增)记“折旧”科目。

  6.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企业时,应进行转帐,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生产用固定资产”明细科目。

  7.企业为研制新产品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的购置费,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的,使用后不再提取折旧。购入时,按其原价,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估计残值减去估计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净值,借(减)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净值后的差额,借(增)记“待摊费用”科目,贷(增)记“折旧”科目。这部分使用中的不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单独登记。

  8.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作为未使用固定资产处理。待改建、扩建完成时,再转为在用固定资产。由于改建扩建而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

  9.盘盈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增)记“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和“折旧”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数)。

  10.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人防工程,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企业内部纯属人员防护用的人防设施,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固定资产减少时:

  1.有偿调出的固定资产,按所得价款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净值,借(减)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按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帐面原价,贷(减)记本科目。

  2.经批准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借(减)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净值)和“折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帐面原价)。

  3.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已提折旧,借(增)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贷(减)记本科目。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如按规定确定的价值与帐面净值有差额的,应按规定确定的价值,借(增)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确定的价值低于帐面净值的差额,借(减)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如确定的价值高于帐面净值的,应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贷(减)记本科目。

  4.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借(减)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和“折旧”科目(已提折旧),贷(减)记本科目。

  5.盘亏的固定资产以及由于毁损或遭受非常损失等原因,需要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和借(减)记“折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帐面原价),然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6.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变价收入,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减)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所有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在备查簿中应详细记录被清理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开始使用日期、预计使用年限、实际使用年数、批准清理日期、开始清理日期、清理完竣日期、原价、已提折旧、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等资料。

  五、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在租入固定资产上进行的改良工程,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列作固定资产,并按租入固定资产的用途进行分类,租约期满,随同租入的固定资产交给出租单位时,应依租约的规定,按照有偿调拨或无偿调拨处理。

  六、固定资产经领导批准在企业内部各车间、各部门间的转移,以及将生产用固定资产转为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或将在用固定资产转为未使用或不需用固定资产,不需要进行总分类核算。但为了如实反映财产的实存情况和正确计算各车间、各部门的折旧,应在有关的明细科目之间进行转帐。

  七、各种重要的技术资料,不论是否包括在固定资产价值之内,也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都应分类编号,在备查簿内进行登记,妥善保管。

  八、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生产用固定资产;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6.土地;

  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在明细科目下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固定资产登记簿”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明细分类开设帐页,并按保管、使用单位设置专栏,按各项固定资产的增减日期序时登记,每月结出余额,以反映各单位、各部门各类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和结存情况。

  “固定资产卡片”应按固定资产每一独立登记对象分别设置,每一对象一张。各类固定资产的登记对象规定如下:

  1.房屋:以每所房屋(连同附属建筑物及设备)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2.建筑物:以每一独立建筑物(连同附属装置)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3.动力设备:以每一动力机器(连同基座和附属设备)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4.传导设备:以在技术上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传导系统的设备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5.工作机器及设备:以每一独立的机器(连同基座、附属设备和工具、仪器等)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6.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以每一工具、仪器、用具(连同便于操纵控制的各种附具)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7.运输设备:以每一独立的运输工具(如一辆汽车、一艘船等)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8.管理用具:以每件管理用具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9.其他:以单件(台)作为独立登记对象。

  “固定资产卡片”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保管、使用单位顺序排列,妥善保管。在每一张卡片中,应记载该项固定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技术特征、技术资料编号、附属物、使用单位、所在地点、建造年份、开始使用日期、中间停用日期、原价、预计使用年限、购建的资金来源、折旧率、大修理基金提取率、大修理次数和日期、转移调拨情况、报废清理情况等详细资料。

  “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的格式和使用方法,由主管部门或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171号科目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进行各种自建工程(包括更新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挖潜革新改造拨款工程、小型技措借款工程、引进设备工程以及融资租入机器设备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企业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在工程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支出,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工程物资”或贷(增)记“专用借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企业为进行工程建设而领用生产储备的材料,借(增)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减)记有关的材料科目(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结转的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用红字)。

  企业进行工程建设而使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产品,应按售价结算,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

  企业的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供应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和运输等劳务,应按月根据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辅助生产”科目。为工程加工的零件、配件和制造的设备,应于完工月份按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或“工程物资”科目,贷(减)记“辅助生产”科目。

  企业按规定预付承包单位的工程价款,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或贷(增)记“专用借款”科目。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帐单补付或补记工程价款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或贷(增)记“专用借款”“其他应付款”科目。

  企业拨出经营基金进行工程建设时,也应通过本科目核算,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融资租入机器设备,应将所需租赁费,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租赁费中,手续费、利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内。

  各种专用借款的利息,应根据银行的结息通知,借(增)记本科目(记入有关的工程支出明细科目),贷(增)记“专用借款”科目。

  企业按照规定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借(增)记本科目(记入有关的工程支出明细科目,但不增加工程成本),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交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企业归还以外币计算的专用借款时,因外币折合率变动所发生的差额,应自“专用借款”等科目转入本科目。因折合率变动而多付的人民币,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借款”等科目;因折合率变动而少付的人民币,借(减)记“专用借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在建工程完工后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应将工程的实际成本、利息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转帐;

  1.用上级拨入资金进行的已完工程实际成本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借(减)记“经营基金——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将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减)记本科目;同时,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入帐,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2.用大修理基金进行的已完工程的实际成本,借(减)记“大修理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3.用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经营基金进行的已完工程的实际成本和支付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借(减)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科目,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将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减)记本科目;同时,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入帐,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4.用专用借款进行的已完工程(包括不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利息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应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先入帐,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在建工程支出,先在本科目内结转,借(增)记本科目(已完工程待核销支出),贷(减)记本科目(未完工程支出),在用借款项目增加的利润或经营基金等归还专用借款本息时,再予以核销。

  5.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工程,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在安装调试完毕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应将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借(增)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对于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先在本科目内结转,借(增)记本科目(已完工程待核销支出),贷(减)记本科目(未完工程支出),待支付租赁费时再予以核销。

  企业支付租赁费时,借(减)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不同支付来源,借(减或增)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利润分配”“待摊费用”等科目,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将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予以核销,贷(减)记本科目(已完工程待核销支出)。

  6.由于特殊情况,根据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中途报废的在建工程,应将尚可使用的材料、设备作价入帐,借(增)记“工程物资”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属于用经营基金列支的报废工程所发生的损失。借(减)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上级拨入资金”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属于专用借款报废工程所发生的损失(包括利息支出等),借(减)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专用借款的本息,由更新改造基金等经营基金归还时,借(减)记“专用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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