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制度(1991年)[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1-10-30
摘要:企业主管部门及各级领导要加强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工作的领导,带头执行本制度及其他有关的法规、制度,并支持会计人员的会计核算工作和坚持财经制度,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7.用几种资金共同进行的工程,应于完工后,先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登记入帐,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然后将其所发生的实际支出按照各自的负担份额(按计划确定的负担比例计算,或按实际情况确定)分别转帐。其中,应由各项经营基金负担的支出数额,借(减)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科目,按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将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减)记本科目;应由专用借款负担的支出数额,应于还款时,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借(减)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科目,按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将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减)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每一工程项目和不同的资金来源设置明细帐,其中,专用借款和融资租赁工程应分设“未完工程支出”和“已完工程待核销支出”两个明细科目。

  第173号科目 工程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自建工程储备的材料、设备等物资(包括在库、在途和委托外单位加工中的各项材料、设备)的实际成本。

  二、企业收到外购的工程物资时,借(增)记本科目(“库存物资”),贷(减)记“银行存款”或贷(增)记“专用借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企业采购的工程物资,价款已支付而物资尚未收到时,借(增)记本科目(“在途物资”),贷(减)记“银行存款”或贷(增)记“专用借款”科目。物资收到后再借(增)记本科目(“库存物资”),贷(减)记本科目(“在途物资”)。

  企业的在建工程或福利事业单位领用物资时,借(增)记“在建工程”或借(减)记“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在建工程完工后,处理剩余物资时,按所得价款借(增)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减)记本科目,将物资处理损益借(减)记或贷(增)记“经营基金”等科目。

  三、企业将物资发给外单位加工时,应在本科目内进行转帐,借(增)记本科目(“委托加工物资”),贷(减)记本科目(“库存物资”)。支付加工费和运杂费时,借(增)记本科目(“委托加工物资”),贷(减)记“银行存款”或贷(增)记“专用借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时,借(增)记本科目(“库存物资”),贷(减)记本科目(“委托加工物资”)。

  四、企业的工程物资应与生产用物资分别核算。企业生产方面由于临时需要而领用工程物资时,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企业为在建工程制造的机器设备(不包括属于本企业商品产品范围的机器设备),按实际成本进行结算。自制完成时,借(增)记本科目(通过仓库的)或“在建工程”科目(不通过仓库的),贷(减)记“辅助生产”科目。

  六、清查财产中发生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工程物资,在本科目中另设“待处理物资损失”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发生的盘亏和毁损,借(增)记本科目(“待处理物资损失”),贷(减)记本科目(“库存物资”);发生的盘盈,借(增)记本科目(“库存物资”),贷(减)记本科目(“待处理物资损失”)。经批准转销时,如有关工程尚未完工,应借(增)记“在建工程”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待处理物资损失”)(盘盈大于损失时作相反的分录);如工程已经完工并已冲转有关资金,应借(减)记有关的“经营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待处理物资损失”)(盘盈大于损失时作相反的分录)。

  七、本科目应按“库存物资”“在途物资”“委托加工物资”和“待处理物资损失”分别设置明细科目,并按物资的类别、品名、规格设置明细帐。

  第181号科目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专有技术及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各种无形资产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分期摊销。

  三、企业购入或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数,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其他单位作为投资投入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规定确定的价值,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企业按规定的使用期限摊销无形资产时,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专有技术及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等各种无形资产的类别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第19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失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亏和毁损。各种工程物资的盘亏和毁损,直接在“工程物资”科目核算,使用期限已满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报废清理的固定资产,应在报经批准后,自帐上转销,都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三、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固定资产净值)和借(减)记“折旧”科目(已提折旧),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收入和清理费用,直接在“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核算。

  盘亏、毁损的产品、材料物资,应按实际成本转帐,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产成品”“材料”等科目。材料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四、各种财产物资的盘亏和报废损失,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转销:

  1.固定资产盘亏和报废损失,借(减)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2.产品、材料物资的盘亏和报废损失,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送交入库的残料,按估计价值,借(增)记“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2)定额内的短缺,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3)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款项,借(增)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4)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非常损失扣除残料价值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5)超定额盘亏和报废损失,报经批准后,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采购材料在运输途中的损失,除合理的途耗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自“材料采购”“在途材料”等科目转入“应付购货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外,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也应通过本科目核算,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采购”“在途材料”等科目。记入本科目的采购材料的途中损失,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经查明确定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减)记“应付购货款”或借(增)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2.属于自然灾害所发生的损失扣除残料价值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3.属于无法收回的超定额损耗,报经批准后,借(增)记“材料采购”“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第201号科目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已经分配的利润和应弥补的亏损。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其他单位分来利润;

  2.应弥补亏损;

  3.分给其他单位利润;

  4.提取企业基金;

  5.单项留用利润;

  (1)治理“三废”净利润;

  (2)“两来一补”净利润;

  (3)留给企业的技术转让利润。

  6.归还专用借款的利润;

  7.追加长期投资的利润;

  8.应交所得税;

  9.应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0.应交预算调节基金;

  1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2.企业留利;

  13.本年利润;

  14.上年利润调整。

  三、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如下:

  1.其他单位分来利润:核算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从其他单位分得的利润。企业从其他单位分得的利润,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2.应弥补亏损:核算亏损企业应由各种资金弥补的亏损。包括应由主管部门弥补的亏损、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以及应由企业经营基金弥补的亏损等。企业计算出应弥补的亏损,借(增)记“应弥补亏损”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3.分给其他单位利润: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资,按照协议计算的应分给投资单位的利润。应分给投资单位的利润,借(增)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提取企业基金: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企业基金。年度终了,企业完成指标按规定提取企业基金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科目。

  5.单项留用利润:核算企业按规定所得税前单项留用的利润,如留给企业的治理“三废”净利润,留给企业的“两来一补”净利润,留给企业的技术转让利润等。企业提取单项留用利润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工资基金”等科目。

  6.归还专用借款的利润:核算企业按规定在所得税前归还专用借款的利润。企业归还专用借款本息时,借(减)记“专用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用所得税前利润归还借款部分,借(增)记本科目,将构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将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

  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规定用税前新增利润归还的部分,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7.追加长期投资的利润:核算向其他单位投资的企业,对方用应分给本企业的利润归还技措借款而相应增加本企业投资的数额。收到接受投资单位通知时,借(增)记“长期投资”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其他单位分来利润);同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

  8.应交所得税: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交纳的所得税。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所得税,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9.应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核算企业所得税后应交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交款——应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科目。

  10.应交预算调节基金:核算企业所得税后应交纳的预算调节基金。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预算调节基金,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交款——应交预算调节基金”科目。

  1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核算企业按规定以利润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用以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12.企业留利:核算企业按规定税后留用的利润。企业按规定的分配比例对税后留用利润进行分配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分红基金”等科目。

  13.本年利润:核算企业本年利润及利润分配。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本年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自“利润”科目转入本明细科目,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各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明细科目。结转以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14.上年利润调整:企业上年度决算报表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审查批准后,根据上级机关或部门的审查意见,需要对上年度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或利润分配数额进行调整时,调整的数额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调整增加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上年亏损,借(增或减)记各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1)盈利企业应据此计算少计的所得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以及可留用的税后利润,应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其他应交款——应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经营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分红基金”等科目。

  (2)亏损企业应据此计算多计的应弥补亏损,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调整减少的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上年亏损,借(增)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各有关科目:

  (1)盈利企业应据此计算多计的所得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以及多留用的税后利润,应借(减)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其他应交款——应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经营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分红基金”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2)亏损企业应据此计算少计的应弥补亏损,借(增)记“应弥补亏损”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除有特殊规定者外,企业根据上级机关或部门对上年度决算报表的审查意见,作上述调整的数字,在本年度会计报表上,应相应调整有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数,不作为本年度发生数反映。

  第401号科目 流动资金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种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的借款。

  企业的各种专用借款、基建借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借入流动资金借款时,借(增)记“银行存款”或借(减)记“应付票据”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增)记“预提费用”科目。

  三、本科目应分别贷款单位按借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402号科目 应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发行债券的企业应支付的债券本息。

  二、企业为补充流动资金不足而发行债券所收到的价款,应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所支付的发行手续费及债券印刷费,应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应付债券的利息支出,按照不同的列支渠道分别核算:

  1.应由企业的经营基金负担的利息部分,借(减)记“经营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2.按规定应计入企业管理费的利息,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四、归还债券本息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本科目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六、本科目月末贷(增)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数。

  七、企业在准备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部门等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第403号科目 专用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种专用借款,如“小型技措借款”“轻纺工业技措借款”“出口工业品生产专项借款”“进口设备短期外汇借款”“进口设备人民币借款”“国内配套设备借款”“中短期专项借款”“更新改造借款”“大修理借款”等。

  企业如有同外商签订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合同而引进国外设备,所发生的应付引进设备款,可在本科目增加明细科目核算。

  流动资金借款和基建借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借入专用借款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如采取在规定限额内随支随借的方式,应于借入时借(增)记“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科目,借(减)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专用借款中的外币借款,应按规定的折合率折合成人民币记帐,并注明外币金额。

  专用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在接到银行通知时,借(增)记“在建工程”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三、企业用各种专用借款进行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均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对于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在建工程支出,待还款时再予核销。

  四、企业归还专用借款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不同还款资金来源转帐。属于按规定用所得税前新增利润归还的部分,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将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属于用经营基金归还的部分,借(减)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科目,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将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

  按照规定用增加的利润归还专用借款的数额,最多不能超过用该项借款进行的已完工程的支出总额。当某项专用借款大于用该项借款进行的已完工程支出时,其差额反映为未用的结余资金(包括存款、工程物资或为其他未完工程支出所占用),这部分借款,应用借款结余和经营基金偿还,不能用利润偿还。

  五、本科目应按照借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第404号科目 基建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由建设单位随同购建完成的财产转来的基本建设借款。

  二、基建借款包括下列各项:

  1.用于购置固定资产;

  2.用于购建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备件等流动资产;

  3.用于不应计入财产价值的应核销投资支出(如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等)和应核销其他支出(如器材处理亏损等)等。

  企业收到基建单位购建完成的固定资产时,按照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中所列的实际成本,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收到基建单位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备件等流动资产时,借(增)记“低值易耗品”“材料”等科目(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增)记本科目(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中所列实际成本)。

  企业收到基建单位转来应核销投资支出和应核销其他支出等的通知时,借(减)记“经营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以下3个明细科目:

  1.固定资产借款;

  2.流动资产借款;

  3.其他支出借款。

  四、基建借款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1.在计划规定建设期内的借款利息,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造价,随同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转入本科目。

  2.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应支付的已购建完成财产的借款利息、超过规定还款期限应支付的逾期借款利息和加收的利息,借(减)记“经营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五、企业按规定偿还基建借款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归还固定资产借款的数额,借(减)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

  第411号科目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按季结算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支出等。

  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的利息支出根据银行通知记帐,不采取预提办法,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按季结算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在每季第一、二两个月,应预提计入当月产品成本,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季度最后一个月,根据银行通知的全季实际利息,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并计算全季实际利息支出数与前两个月

  预提数的差额,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三、企业按规定从成本中预先提取的各项费用,预提数与实际发生数差异较大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412号科目 待扣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交纳增值税的企业,由于当月销售应纳增值税金小于按规定应予扣抵的税额而少扣的税金。这一部分税金按照规定留待以后月份从应交纳的增值税中继续扣抵。

  二、企业当月留待以后各月从应交纳的增值税中继续扣抵的税金,借(减)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增)记本科目。以后月份的销售应纳增值税金大于应扣抵的税金时,企业从该月销售应交纳的增值税中继续扣抵以前月份的待扣税金部分,借(减)记本科目,扣抵后的应交部分,借(减)记“销售”科目,当月计算的应交增值税,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本科目月末余额反映企业留待以后月份继续扣抵的税金。

  第421号科目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物资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企业因购买材料物资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借(增)记“材料采购”“在途材料”“材料”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企业开出、承兑用以抵付应付购货款的商业汇票,借(减)记“应付购货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422号科目 应付购货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采购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按照规定预付供应单位的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因采购材料、物资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应在“应付票据”科目核算。

  采购工程物资的应付款项,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二、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应付款项,一般应在月份终了,根据材料已经验收入库,发票帐单已到但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等计算入帐,借(增)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对于月终发票帐单未到的,企业应根据收料凭证分别材料科目,抄列清单,按估计成本或计划成本暂估入帐,借(增)记“材料”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暂估应付帐款)。下月开始时,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于下月收到发票帐单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借(增)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照规定预付供应单位的货款,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材料验收入库后,再根据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增)记“材料采购”“材料”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补付货款时,再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的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帐单,借(增)记“基本生产”“车间经费”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偿付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购货款,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付票据”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的户名设置明细帐。在明细帐上应注明合同号数和经办的采购人员姓名。

  第425号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创造发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工资总额的组成和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应按照劳动工资制度的规定,根据考勤记录、工时记录、产量记录、工资标准、工资等级等,编制“工资单”(亦称工资结算单、工资表、工资计算表等),计算各种工资。“工资单”的格式和内容,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三、财务会计部门应将“工资单”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按照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借(增)记“现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等),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增)记“现金”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四、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

  1.生产车间、管理部门的人员(包括炊事人员)工资,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2.应由各种专项基金支付的人员工资(如医务、福利人员工资,应从企业职工奖励基金中支付的各种奖金,应从更新改造基金中支付的清理报废固定资产的人员工资等)和应由在建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借(减)记“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分红基金”“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借(增)记“在建工程”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3.应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的人员工资(如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等),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4.应在销售费用开支的人员工资(如专设销售机构、门市部人员工资等),借(减)记“销售——销售及其他费用”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5.应由工会经费开支的工会人员工资,借(增或减)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6.应由技术转让和服务收入支付的工资,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五、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放的工资从工资基金转入,借(减)记“工资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帐”,按照职工类别分设帐页,按照工资的组成内容,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其中节约奖应单独列出)、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七、本科目的借(减)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数;贷(增)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应该发放的工资数。

  第426号科目 应付劳动保险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退休金社会统筹办法的企业,从营业外支出中提取的用于支付退职、退休、离休人员退职、退休金的劳动保险基金。

  二、企业按规定提取劳动保险基金时,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劳动保险费用)”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将提取与支付的差额上交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有关部门弥补的劳动保险基金差额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支付退职、退休、离休人员退职、退休金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现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月末贷(增)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上交或尚未支付的劳动保险基金。

  第42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主要包括:

  1.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

  2.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

  3.存入保证金(如收入包装物押金等);

  4.应付、暂收上级单位、所属单位的款项;

  5.应付采购工程物资款;

  6.应付承包工程款;

  7.应付的各种赔款、罚款;

  8.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

  9.待转调出外汇收益;

  10.其他应付、暂收款项。

  二、经常收取存入保证金的企业,也可单设“428存入保证金”科目。

  三、企业发生的应付未付的租金和其他款项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增)记本科目;上交、付还或转销这些款项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等款项的类别,设置:“存入保证金”“应付租金”“应付上级单位款”“应付所属单位款”“应付工程物资款”“应付承包工程款”“应付融资租赁费”“待转调出外汇收益”“其他应付暂收款”等明细科目,并在明细科目下,按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431号科目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给国家的各种税金。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盐税、烧油特别税、特别消费税等。应从有关基金中支付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企业直接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的印花税,也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应交产品税”2.“应交营业税”和3.“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产品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借(减)记“销售——产品销售(税金)”或“销售——其他销售”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4.“应交增值税”。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时,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记帐:

  当月销售应纳增值税金大于按规定应予扣抵的税金(即当月为生产应税产品购入的或实耗的应扣除项目的已纳税金,下同)的企业,应交纳的增值税,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当月销售应纳增值税金小于应扣抵税金时,按规定留待以后月份从应交纳的增值税中继续扣抵的税金,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待扣税金”科目。

  5.“应交资源税”。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资源税,借(减)记“销售——销售及其他费用”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6.“应交所得税”。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所得税,借(增)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7.“应交房产税”8.“应交车船使用税”和9.“应交土地使用税”。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10.“应交盐税”11.“应交烧油特别税”和12.“应交特别消费税”,分别核算企业代收应交的盐税、烧油特别税和特别消费税。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将已收的和应收的盐税、烧油特别税或特别消费税,借(增)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自用盐应交纳的盐税以及购入未税盐改变用途应补交的盐税,借(增)记“材料”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自用油应交纳的烧油特别税以及购入未税油改作燃料应补交的烧油特别税,借(增)记“材料”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发生其他代收应交的税金时,借(增)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三、企业交纳各种税金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有国家鼓励出口的应税产品的企业,产品出口后,收到退还的税款,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应交产品税、应交增值税);同时,借(减)记本科目(应交产品税、应交增值税),贷(增)记“销售——产品销售(税金)”科目。

  企业按照规定减免的专项用于生产发展的所得税、产品税、增值税,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科目。

  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四、企业由于逾期不交税金或隐匿所得额等,按规定由税务机关加收的滞纳金或罚款,借(减)记“经营基金(有关明细科目)”“职工奖励基金”等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五、本科目月末借(减)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增)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第439号科目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交税金以外的其他应交款,包括应交教育费附加、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根据需要,企业可相应增加有关明细科目):

  1.“应交教育费附加”。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2.“应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3.“应交预算调节基金”。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借(增)记“利润分配——应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其他应交的款项,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三、企业实际交纳应交款项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月末贷(增)方余额为未交的款项。

  第441号科目 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提取折旧的范围:

  (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

  4.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1.土地;

  2.未使用、不需用及经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

  3.临时租(借)入的固定资产;

  4.帐面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

  5.连续停工1个月以上的车间和基本上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其停工期间的设备不提取折旧。

  按规定购置费计入成本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三)由于社会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换的落后设备,以及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由企业报主管部门批准税务机关备案后,予以报废,其未提足的折旧,可以补提。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及因遭受风、火、水、震等灾害非常损失的固定资产,其未提足的折旧不再补提。

  (四)采掘企业的矿井井筒、井巷工程和有关地面、地下设施,采伐企业的伐区铁路、公路和临时设施,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

  三、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一)固定资产折旧,以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为计算依据。根据月初允许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帐面原值,按月计算应提折旧。对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在原价3%至5%的范围内,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应采取单项折旧或分类折旧的方法计提,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

  四、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

  按月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借(减)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同时,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但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应由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列支,因而上述第二笔分录应为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收入”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基金的采掘、采伐企业,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基金时,借(增)记“基本生产”“车间经费”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同时,借(减)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调出单位的原价(如为安装过的机器设备,应从中减去调出单位的原安装成本),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调出单位的已提折旧扣除属于原安装成本所提折旧后的数额,贷(增)记本科目,并按固定资产净值,贷(增)记“经营基金”科目。

  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在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按现行调拨价格或购入价和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或按现行调拨价格或购入价加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经过安装完成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的原价,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现行调拨价格减去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差额,作为已提折旧,贷(增)记本科目,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为支付的价款、包装费、运杂费;经过安装完成的固定资产为支付的价款、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贷(减)记“银行存款”“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同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借(减)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规定确定的价值,贷(增)记“经营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按帐面价值大于按规定确定的价值的差额,贷(增)记本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确定的折旧额,贷(增)记本科目,并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折旧额后的净值,贷(增)记“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

  采用“单项折旧率”和“分类折旧率”计提折旧的企业,在无偿调出和有偿调出固定资产时,均应以实际提取的折旧额,作为已提折旧,进行转帐。

  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减已提折旧后的数额或按规定确定的价值,借(增)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减)记本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规定确定的价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借(减)记或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

  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报废清理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转入清理。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未提足的折旧,按照规定补提时,借(减)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同时,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然后再按原价、净残值,和提足的折旧转帐,借(减)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和本科目,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和借(减)记本科目(已提折旧),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原价)。企业应以实际提取的折旧额作为已提折旧,未提足的,不再补提。

  五、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核算。

  第45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溢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中查明的财产物资的盘盈。

  工程物资的盘盈,直接在“工程物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溢余;

  2.待处理流动资产溢余。

  三、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折旧额,贷(增)记“折旧”科目,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贷(增)记本科目。

  盘盈的流动资产,应按计划成本(没有计划成本的,按估计成本),借(增)记“产成品”“材料”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四、各种盘盈的财产物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转帐:固定资产盘盈,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流动资产盘盈,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科目。

  第461号科目 大修理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

  二、企业每月提取大修理基金时,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或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收入”科目(出租固定资产提取的大修理基金),贷(增)记本科目。

  实际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在建工程”“辅助生产”“银行存款”或贷(增)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大修理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借(增)记“在建工程”科目,贷(增)记“专用借款”科目。

  三、本科目贷(增)方余额反映已提未用的大修理基金结余。

  第462号科目 职工福利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二、企业按规定按照应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的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例计算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时,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科目,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从提取的企业基金中和从税后留用利润中转作的职工福利基金,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按规定从分红基金中转作的职工福利基金,借(减)记“分红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按照规定支付职工医药卫生费用、医务人员工资、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等,借(减)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应付工资”“工资基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用职工福利基金购置固定资产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科目。

  三、本科目贷(增)方余额反映尚未支用的职工福利基金。

  第463号科目 职工奖励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

  二、企业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专项奖金,在标准工资、加班工资以外应支付给职工的在规定标准以内列入成本的奖金,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应贷(增)记“工资基金”科目)。

  企业从提取的企业基金中和从税后留用利润中转作的职工奖励基金,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按规定转入工资基金的数额,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工资基金”科目。

  企业收到外贸部门支付的出口收汇将励金,按规定用于职工将励部分,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记入“工资基金”科目)。

  企业支付职工的奖金(包括实物奖)和交纳的奖金税以及应负担的价格补贴,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或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贷(增)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用的奖励基金。

  第464号科目 分红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税后留用利润中提取的分红基金。

  二、企业从税后留用利润转作的分红基金,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发放股金分红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发放劳动分红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等科目。

  企业将分红基金余额转为职工福利基金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贷(增)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使用的分红基金。

  第469号科目 工资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

  企业从税后留利提取奖金转作工资基金的部分和其他按规定增加工资基金的部分也包括在本科目内。

  二、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工资基金(其中包括价格补贴和节约奖),应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生产车间、管理部门的人员(包括炊事人员)应计入生产成本的工资,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应由各种专项基金负担的人员工资(如应从福利基金中负担的医务、福利人员的工资,应从更新改造基金中负担的清理报废固定资产的人员工资等)和应由在建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借(减)记“职工福利基金”“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科目,借(增)记“在建工程”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应在营业外支出负担的人员工资(如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等),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应在销售费用中负担的人员工资(如专设销售机构、门市部的人员工资等),借(减)记“销售——销售及其他费用”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应由工会经费负担的工会人员工资,借(增或减)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应由技术转让和服务收入负担的工资,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按规定从成本中提取的节约奖,借(增)记“基本生产”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应由职工福利、奖励基金负担的价格补贴,借(减)记“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三、企业按照规定计算提取工资增长基金(包括从税后留利提取奖金转作工资基金的部分):

  应在销售成本中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借(减)记“销售——销售及其他费用”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冲回多提的工资增长基金,上述分录用红字。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按规定应下浮的工资,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销售——销售及其他费用”科目。

  应在奖励基金中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借(减)记“职工奖励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四、企业收到外贸部门支付的出口收汇奖励金,其中用于职工奖金部分,借(增或减)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五、企业应将当月准备发放的工资自本科目转入“应付工资”科目,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科目。

  六、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工资调节税,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七、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时据实申报工资调节税而交纳的罚款及滞纳金,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八、本科目贷(增)方余额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工资基金结余数。

  第471号科目 经营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自有的或从其他来源取得的供企业长期使用的经营基金。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公积金;

  2.联社基金;

  3.股金;

  4.其他单位投入资金;

  5.上级拨入资金;

  6.生产发展基金;

  7.更新改造基金。

  有国家投资拨款的企业,可以增设“国家拨入资金”明细科目,核算国家投给集体企业的资金。

  三、本科目核算内容如下:

  (一)公积金:核算企业创办时的自有资金和历年公共积累性质的资金。

  1.企业用更新改造基金等经营基金购建的固定资产,工程完工时,应按构成固定资产的价值部分,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全部支出数结转资金来源,借(减)记本科目(更新改造基金等),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增)记本科目,将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

  2.企业用基建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收到基建单位转来的固定资产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基建借款”科目,还款时,借(减)记“基建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还款资金来源,借(减)记本科目(更新改造基金等),贷(增)记本科目。

  3.企业用专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收到转来的固定资产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还款时,借(减)记“专用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不同还款资金来源,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用新增利润归还部分),借(减)记本科目(更新改造基金等)(用自有资金归还部分),将构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增)记本科目,将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的支出,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

  4.企业有偿调入需要(或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科目,贷(增)记“折旧”科目,同时,按实际支出数,借(减)记本科目(更新改造基金等),贷(增)记本科目。

  5.企业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和“折旧”科目。

  6.企业为研制新产品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的购置费,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的,购入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估计残值减去估计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净值,借(减)记本科目(更新改造基金等),贷(增)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净值后的差额,借(增)记“待摊费用”科目,贷(增)记“折旧”科目,这部分使用中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同时应单独进行登记。

  7.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支付租赁费时,借(减)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不同支付来源,借(减或增)记本科目(更新改造基金等)“利润分配”“待摊费用”等科目,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增)记本科目,将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

  8.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净值),报经批准后,增加公积金,借(减)记“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9.企业向外投资转出固定和流动资产,按规定确定的价值大于或小于帐面净值的差额,作为增加或减少公积金处理。

  10.企业有偿调出的固定资产,按所得价款,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更新改造基金);同时,按固定资产净值,借(减)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11.企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出租固定资产应从租金收入中提取折旧,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收入”科目),贷(增)记“折旧”科目。同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更新改造基金)。

  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基金的采掘采伐企业,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基金时,借(增)记“基本生产”“车间经费”等科目,贷(增)记“折旧”科目,同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更新改造基金)。

  12.企业在财产清查中查明盘亏、毁损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净值),报经批准后,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13.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报经批准转入清理时,按其净值,借(减)记本科目,按原价与净值的差额,借(减)记“折旧”科目,按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14.企业按规定以生产发展基金等补充流动资金时,借(减)记本科目(生产发展基金),贷(增)记本科目。

  (二)联社基金:核算联社拨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和补充流动资金的经营基金。没有联社组织的企业,不设置此明细科目。

  1.收到联社拨入的经营基金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上交联社基金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2.企业用联社基金购置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只进行财产增减核算,不增减联社基金。

  3.企业应切实加强联社基金的管理,非经联社同意,不得任意冲减联社基金。

  (三)股金:核算企业向本企业职工或其他单位、个人以接受入股方式筹集的股金。

  1.接受入股资金时,借(增)记“现金”或“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贷(增)记“折旧”科目。

  2.接受的入股资金按规定退还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明细科目应按入股者设置明细帐进行核算。

  (四)其他单位投入资金:核算企业与其他单位联合经营,由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资金。

  1.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出单位帐面原价,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规定确定的价值,贷(增)记本科目,按确定的价值小于投出单位帐面原价的差额,贷(增)记“折旧”科目。如果按规定确定的价值(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单位帐面原价,应以按规定确定的价值记帐,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2.其他单位投入的材料、物资等,借(增)记“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确定的价值,贷(增)记本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3.其他单位投入的无形资产,借(增)记“无形资产”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4.以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发还其他单位投资时,借(减)记本科目,借(减)记“折旧”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

  5.本明细科目应按投资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核算。

  (五)上级拨入资金:核算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的各种专项资金,如挖潜革新改造拨款等。

  挖潜革新改造拨款是指拨给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资金和更新现有技术设备的资金。

  1.企业收到专用拨款时,或收到专用拨款限额的通知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2.企业用挖潜革新改造拨款购入的不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应于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公积金)。企业用挖潜革新改造拨款进行的工程项目,包括需要安装的设备,应于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实际支出数,借(减)记本科目,按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贷(增)记本科目(公积金),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所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

  如果挖潜革新改造项目是用专用拨款和更新改造基金合并进行的,其已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应按照各自负担的份额(按计划确定的负担比例计算,或按实际情况确定)分别转帐:其中,应由专用拨款负担的部分,借(减)记本科目,其余部分借(减)记本科目(更新改造基金),同时,将构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增)记本科目(公积金),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所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

  3.本明细科目应按拨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六)生产发展基金:核算企业从利润中或从其他来源取得的生产发展基金。

  1.企业按规定提取“两来一补”净利润时,借(增)记“利润分配——单项留用利润”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2.企业从税后留用利润中转作的生产发展基金,借(增)记“利润分配——企业留利”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3.企业收到外贸部门支付的出口收汇奖励金,其中用于生产发展部分,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4.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减免的专项用于生产发展的所得税、产品税、增值税,借(减)记“应交税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5.年终,对于调出外汇收益弥补调入外汇价差支出后的剩余部分,借(减)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6.企业按规定将生产发展基金补充经营流动资金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公积金),补充更新改造基金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更新改造基金)。

  7.企业支用生产发展基金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

  8.本明细科目的月末余额,为尚未使用的生产发展基金。

  (七)更新改造基金:核算企业提留的更新改造基金。

  1.企业按月计提折旧时,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收入”科目(指出租固定资产应提折旧),贷(增)记“折旧”科目。同时,借(减)记本科目(公积金),贷(增)记本科目。

  2.企业有偿调出固定资产的价款收入,借(增)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同时,还应结转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和已提折旧。

  3.固定资产报废清理的残料作为工程物资或者作为生产用材料交库时,应按估计的价款,借(增)记“工程物资”“材料”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如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时收到的是残料变价收入,则应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固定资产遭受非常损失后收到保险赔款,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4.企业根据规定将治理“三废”产品(指以废气、废水、废渣等作为原材料而生产的商品产品)的净利润(盈利产品的利润减去亏损产品的亏损)留给企业作为继续治理“三废”的基金时,借(增)记“利润分配——单项留用利润”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5.企业用更新改造基金购置的机器、设备和进行的有关工程,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借(减)记本科目,按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贷(增)记本科目(公积金),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工程物资”科目(不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或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经过安装完工的机器、设备及有关工程)。

  6.企业无偿调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不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以及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费用,按规定应用更新改造基金开支,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或贷(增)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无偿调入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用,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工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公积金),同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

  7.企业有偿调入固定资产的价款、包装费、运杂费和设备安装费用,应于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公积金),同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分别不同情况,贷(减)记“银行存款”“工程物资”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付款”“折旧”等科目。

  8.企业用专用借款进行的工程,按规定用更新改造基金归还借款本息的,应于结转工程成本时,借(减)记本科目,按增加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增)记本科目(公积金),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将增加的固定资产入帐,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

  9.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在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支付租赁费时,借(减)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应由更新改造基金开支的部分,借(减)记本科目,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贷(增)记本科目(公积金),将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贷(减)记“在建工程”科目。

  10.本明细科目的月末余额为尚未使用的更新改造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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