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制度(1991年)[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1-10-30
摘要:企业主管部门及各级领导要加强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工作的领导,带头执行本制度及其他有关的法规、制度,并支持会计人员的会计核算工作和坚持财经制度,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第501号科目 利 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产品销售利润(或亏损):核算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包括产成品、代制品、代修品、自制半成品和其他工业性劳务)的利润(或亏损)。

  2.其他销售利润(或亏损):核算除商品产品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和其他业务(如材料销售和技术转让、包装物出租、运输等非工业性劳务)的利润(或亏损)。

  3.营业外收入:核算不属于业务经营的各种收入,如没收逾期未退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加收的包装物押金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出租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各项赔偿金、违约金、罚款结余等。

  4.营业外支出:核算不属于业务经营的各种支出,如劳动保险费、非常损失等。营业外支出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设置明细帐。

  三、每月结转实现的产品销售利润和其他销售利润,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如为亏损,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

  每月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借(减)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其抵减数作相反的会计处理。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有关冲减营业外收入的数额,借(减)记本科目(营业外收入),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

  四、年度终了,本科目及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应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年度决算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601号科目 销 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包括本企业建设单位)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所发生的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售工厂成本、销售及其他费用和销售利润(或销售亏损)。

  企业在建工程、福利事业单位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应视同对外销售,通过本科目核算;使用本企业的材料或接受本企业提供的劳务,可以采用内部转帐处理,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销售工程物资,应直接在“工程物资”“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产品、材料,在收到货款时作为销售。已经发出并已办理托收手续,但尚未收到货款的产品、材料,作为“发出商品”处理;已经发出,但尚未办理托收手续的产品、材料,视同库存的产品、材料处理。

  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产品,在收到相当于一个计量单位价款时作为销售。已经发出但尚未收到货款的产品,作为“发出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处理;收到不足于一个计量单位的价款,作为“应收销货款——已收分期收款销货款”处理。

  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产品、材料,在开出发票发出产品、材料时作为销售;尚未收到的货款,作为应收销货款、应收票据处理。

  不论采用哪种结算方式,应当列作销售的产品、材料,其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售工厂成本和销售及其他费用等,都必须在“销售”科目内反映。各项目的口径必须一致,不能只记收入,不记成本、税金和费用,或者只记成本、税金和费用,不记收入。

  三、企业对外销售产品、材料和提供劳务时,按规定的销售价格或实际价款,借(增)记“银行存款”“应收销货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货(增)记本科目。

  企业门市部销售商品产品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委托代销的商品,在收到受托单位销售通知和代售手续费凭证时,按实际收取的货款,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销单位扣留的手续费,借(减)记“销售——销售及其他费用”科目,按全部销售收入,贷(增)记本科目。

  对本企业在建工程和福利事业单位销售商品产品等,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借(增)记“在建工程”或借(减)记“职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如按合同规定,节省下来的材料留归企业所有时,应作为企业加工收入的一部分,借(增)记“材料”科目,贷(增)记“销售——产品销售”科目。

  四、月终时,企业应结算对外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以及对在建工程和福利事业单位销售商品产品等的实际成本,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发出商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材料”“辅助生产”等科目。

  五、企业应于每月终了时,计算应由本月销售产品、劳务等负担的税金,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贷(减)记“待摊费用(中间产品税)”科目。有国家鼓励出口的应税产品企业,产品出口后,收到退还的税款,借(减)记“应交税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产品销售——销售税金)。

  六、企业发生的销售及其他费用应在本科目内设置明细科目核算,然后再分配记入有关的产品销售、其他销售明细科目。企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单独设置“301销售及其他费用”总帐科目。

  “销售及其他费用”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

  1.销售费用,指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广告、展览等费用,以及为销售本企业产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基金、业务费等经常费用。费用发生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贷(增)记“应付工资”“工资基金”等科目。

  对于企业门市部商品销售所发生的销售费用,凡数额较少的,可在本项目中核算反映,门市部商品销售费用数额较大的企业,应单独增设“门市部商品销售费用”项目,单独进行核算反映。是否需要增设项目反映,由企业主管部门规定。

  主管销售业务的职能科室的经常费用,一般应列作企业管理费,不在本科目核算。

  2.工资增长费用,指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按规定计算并从销售成本中提取的工资增长费用。企业提取的工资增长费用,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工资基金”科目;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按规定下浮的工资作相反分录。

  3.教育费附加,指企业按销售税金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应交教育费附加。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教育费附加,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4.技术转让费,指企业按照协议规定按产品的销量或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应当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应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或贷(增)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5.委托代销手续费: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支付给代销单位的手续费。

  6.上级管理费:指企业按规定实际上交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用,上交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7.资源税:指企业按规定计算上交的资源税。应支付的资源税,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

  七、本年和以前年度销售的产品由购货单位退回时,应一律冲减当月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八、本科目除“销售及其他费用”明细科目外,还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产品销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包括产成品、代制品、代修品、自制半成品和其他工业性劳务等)的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售工厂成本、销售及其他费用和销售利润(或亏损)。

  在“产品销售”明细科目下,应按照产品、劳务的种类(主要产品按品种,其他产品按类别)设置明细帐(有“门市部商品销售”“委托代销商品销售”业务的企业,还应单设帐页,反映门市部、委托代销单位销售商品产品的情况),按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售工厂成本、销售及其他费用、销售利润(或亏损)设置专栏。

  2.“其他销售”:核算企业除商品产品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如材料销售和技术转让、包装物出租、运输等非工业性劳务)的收入、支出和利润(或亏损)。

  在“其他销售”明细科目下,应再按销售的种类,如“材料销售”“技术转让”“包装物出租”“运输业务”等分设帐页,进行核算。

  九、每月终了,企业应将本科目的月末余额,转入“利润”科目。

  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格式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资金平衡表(集会工01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月末、季末、年末全部资金来源和占用的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综合反映企业各项资金来源和占用的增减变动情况;检查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的构成是否合理;考核各项资金计划的执行结果。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金平衡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在上年度决算已经审核批复后,应填列按照审批意见修改后的上年年末资金平衡表所列的“期末数”。如果本年度资金平衡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资金平衡表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金平衡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资金占用方各项目的内容及其“期末数”的填列方法:

  1.“货币资产”(2行),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货币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填列,并将其单独予以反映。有专用借款的企业,对于从银行借入但尚未使用,暂存银行的专用借款存款,应在第5行单独反映。

  2.“结算资产”(8行),反映企业发出商品、应收票据、应收及预付货款、未弥补亏损以及其他应收款等结算资产的合计数。

  3.“发出商品”(9行),反映企业所有已按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理托收手续但尚未收到货款和购买单位已经拒绝承付但尚未退回的产成品、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和代购买单位垫付的运杂费。企业按规定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也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发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应收票据”(10行),反映企业自购买单位等收到,尚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

  5.“应收及预付货款”(11行),反映企业所有采用除托收承付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以外的其他各种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而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货款和代购买单位垫付的运杂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预付供应单位或多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销货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借(增)方余额和“应付购货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借(减)方余额合计填列。

  企业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进行销售所收到的不足一个计量单位的货款,应在“应付及预收货款”(60行)项目中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6.“未弥补亏损”(12行),反映企业按照规定应由企业自有资金,或由主管部门或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而尚未弥补的亏损(多补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弥补亏损”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其他应收款”(13行),反映企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和暂付款项,如车间科室的定额备用金、存出保证金、暂支出差旅费、应收上下级单位款、应收罚款、应收赔款、有偿调出固定资产应收价款、销售工程物资应收款项、用福利基金垫支的“周转金”等。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调进外汇价差(进口设备外汇价差)”科目如有借(增)方余额,“应付工资”科目如有借(减)方余额,也在本项目反映。

  8.“储备资金”(17行),反映企业所有在库的、在途的和在加工中的各种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车间已领未用的材料,应包括在本项目内。本科目应根据“材料采购”“在途材料”“材料”“低值易耗品”“调进外汇价差(进口材料外汇价差)”“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企业应在本项目下单独列出其中:“材料”“库存原材料”的数额。根据需要,还可在本项目下增列其中有关明细项目。

  9.“生产资金”(22行),反映企业基本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的在产品成本,在库及委托外单位加工中的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企业已经支付但应由以后各期成本负担的费用等。本项目应根据“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自制半成品”“待摊费用”等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企业应在本项目下单独列出其中“在产品及自制半成品”的数额。

  企业“预提费用”科目如有借(减)方余额,“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科目如有借(增)方余额,也在本项目反映。

  10.“成品资金”(25行),反映企业所有在库的产成品、移库给门市部的商品、委托代销的商品和已按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发出但尚未办理托收手续的产成品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产成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企业应在本项目下单独列出“其中:产成品”项目,并再单列出“门市部商品”和“委托代销商品”明细项目。

  11.“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29行),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处理的流动资产的盘亏和报废损失,减去盘盈数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失”和“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中有关流动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12.“长期投资”(31行),反映企业向外单位投资的各项资金,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有价证券”(33行),反映企业购入的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和特种国债等。本项目应根据“有价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固定资产原价”(36行)和“折旧”(37行),反映企业所有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生产用的、非生产用的、出租的、未使用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和土地的原价及已提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并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折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5.“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40行),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固定资产的盘亏和毁损,减去盘盈后的净损失。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中有关固定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的数额,应按原价减折旧后的净值填列。

  16.“在建工程”(42行),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各项在建工程已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预付承包单位的工程价款)和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已完工程待核销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工程物资”(44行),反映企业为在建工程储备的各种材料、设备等物资,包括在库的、在途的、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设备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工程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待处理的工程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在未经批准转销以前,仍应在本项目反映。

  18.“无形资产”(46行),反映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流动资金借款”(51行),反映企业为了满足生产流动资金的需要而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种流动资金借款。本项目应根据“流动资金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企业应在本项目下单独列出“其中:银行流动资金借款”项目。

  20.“应付债券”(53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债券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专用借款”(54行),反映企业所有尚未归还的各种专用借款,如“大修理借款”“小型技措借款”“出口专项借款”“进口设备短期外汇借款”等。本项目应根据“专用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基建借款”(55行),反映企业所有尚未归还的基建借款,包括固定资产借款、流动资产借款和其他基建支出借款。本项目应根据“基建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预提费用”(57行),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计入产品成本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如预提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支出等。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如有借(减)方余额,应合并在“生产资金”项目(22行)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科目如有贷(减)方余额,也在本项目反映。

  24.“待扣税金”(58行),反映交纳增值税的企业按照规定留待以后月份从应交的增值税中继续扣抵的税金。本项目应根据“待扣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应付票据”(59行),反映企业为了抵付货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应付及预收货款”(60行),反映企业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预收购买单位的货款和多收购买单位的款项。企业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进行销售所收到的不足一个计量单位的货款,也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购货款”和“应收销货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贷(增或减)方余额合计填列。

  27.“其他应付款”(61行),反映企业所有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如应付保险费、存入保证金等。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应付劳动保险基金余额,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应付劳动保险基金”和“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8.“应交税金”(62行),反映企业所有应交未交给国家的税金。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其他应交款”(63行),反映企业除应交税金以外的其他应交未交的教育费附加、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未分配利润”(65行),反映企业年度中间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年度终了,企业按规定分配利润或弥补(结转)亏损后,本项目应空置不填。

  本项目1—11月份应根据“利润”“利润分配”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并与利润表第32行“本年累计数”栏的数字相等。年度终了,本项目应空置不填。

  31.“大修理基金”(67行)“职工福利基金”(68行)“职工奖励基金”(69行),反映企业已提取尚未使用的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应根据“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分红基金”(70行),反映企业已提取尚未使用的分红基金。本项目应根据“分红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工资基金”(71行),反映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的工资基金结余数。本项目应根据“工资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有关经营基金各项目:

  “公积金”(75行),反映企业创办时的自有资金和历年公共积累的资金;“联社基金”(76行),反映联社拨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和补充流动资金的经营基金;“股金”(77行),反映企业向本企业职工或其他单位、个人以接受入股方式筹集的股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79行),反映企业与其他单位联合经营,由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资金;“上级拨入资金”(81行),反映企业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的各种专项资金;“生产发展基金”(82行)“更新改造基金”(83行),反映企业提留尚未使用的发展生产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以上项目均应根据“经营基金”科目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四、本表各项数字之间的关系如下:

  1.1行=2行+8行;

  2.2行=3行+4行+6行;

  3.8行=9行+10行+11行+12行+13行;

  4.16行=17行+22行+25行+29行;

  5.30行=1行+16行;

  6.35行=31行+33行;

  7.38行=36行-37行;

  8.41行=38行+40行;

  9.45行=42行+44行;

  10.50行=30行+35行+41行+45行+46行;

  11.56行=51行+53行+54行+55行;

  12.66行=57行+58行+59行+60行+61行+62行+63

  行+65行;

  13.74行=67行+68行+69行+70行+71行;

  14.85行=75行+76行+77行+79行+81行+82行+83

  行;

  15.90行=56行+66行+74行+85行;

  16.50行=90行。

  五、本表补充资料除前面已说明者外,其余各项目的填列方法:

  1.“受托加工来料”反映开展来料加工的企业代管的由订货单位(包括中外订货单位)提供的材料、零件的价值,根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余额填列。

  2.“应收分期收款销货款”反映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的企业,已经发出尚未收回货款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价款,应根据有关的备查记录填列。

  利润表(集会工02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年度内利润(亏损)的实现和分配(弥补)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考核利润(亏损)计划的执行结果,分析利润增减变化的原因。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应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应根据批准后的上年度决算数填列。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产品销售收入”(1行),反映企业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工业性作业等商品产品的销售收入。企业自办门市部的商品销售收入和委托代销的商品销售收入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比重比较大的企业,可在本项目下增列“其中:门市部商品销售收入”和“委托代销商品销售收入”两个项目。

  “销售税金”(3行),反映企业已销售的商品产品(包括工业性作业)应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销售工厂成本”(4行),反映企业已销售的商品产品的实际工厂成本。

  “销售及其他费用”(5行),反映在商品产品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从销售收入中列支的工资增长费用和教育费附加等费用。

  以上1-5行各项目,应根据“销售”科目所属“产品销售”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其他销售利润”(7行),反映企业销售材料、转让技术、提供运输劳务、出租包装物等所发生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销售”科目所属“其他销售”明细科目的记录填列。

  3.“营业外收入”(8行)和“营业外支出”(9行),反映企业按国家规定应列作“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实际收支数。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明细数字,应在本表补充资料内逐项填列。

  以上7至9行各项目,应根据“利润”科目的各有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其他单位分来利润”(12行),反映企业因向其他单位投资而从其他单位税前、税后分得的利润。

  5.“应弥补亏损”(13行),反映亏损企业应由各种资金弥补的亏损。

  6.“分给其他单位利润”(15行),反映企业因接受其他单位投资而税前税后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

  7.“提取企业基金”(16行),反映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企业基金。

  8.“单项留用利润”(17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在所得税前单项留用的利润,企业应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单项留用的利润逐项列出,如治理“三废”净利润、“两来一补”净利润、留给企业的技术转让利润等等,其中,留给企业的技术转让利润包括所得税前免税留用部分和所得税后留用的部分。

  9.“归还专用借款的利润”(21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在所得税前归还专用借款的利润。

  10.“追加长期投资的利润”(22行),反映向其他单位投资的企业,因对方用应分给本企业的利润归还技措借款而相应增加本企业投资的数额,应分给本企业的利润,还应在本表第12行内反映。

  11.“应交所得税”(23行),反映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交纳的所得税,企业将减免的所得税转作生产发展基金的数额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12.“应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24行)“应交预算调节基金”(25行),反映企业按规定税后利润应交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1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6行),反映企业按规定以利润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

  14.“企业留利”(27行),反映企业税后留用的利润。企业应将留利转作“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分红基金”的数额单独进行反映。

  以上12行至27行各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记录填列。

  15.“未分配利润”(32行)反映企业年度中间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年度终了,企业按规定分配利润或弥补(结转)亏损后,本项目应空置不填。

  四、本表补充资料(一)“销售及其他费用”、(二)“营业外收入”和(三)“营业外支出”各项目,应根据“销售”科目所属“销售及其他费用”和“利润”科目所属“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计算填列。

  (一)销售及其他费用:

  1.工资:指企业专设销售机构的销售人员工资。

  2.职工福利基金:指企业专设销售机构的销售人员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3.包装费、运输费、展览费、广告费:指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展览、广告等费用。

  4.工资增长费用:指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按规定在销售成本中列支的工资增长费用,由于经济效益下降而相应下浮的工资减少数,在本项目用负号反映。

  5.教育费附加:指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

  6.技术转让费:指企业因受让新技术而按照协议规定,按产品销量或按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在该项产品的收入中支付的技术转让费。

  7.委托代销手续费: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支付给代销单位的手续费。

  8.上级管理费:指企业按规定实际上交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

  9.资源税:指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交纳的资源税。

  10.其他:指按规定应在销售收入中列支但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各种费用。其中较大的费用支出应在本项目下增列“其中……”项目单独反映。如专设销售机构的办公费、业务费等。

  (二)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

  各项目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列,不得任意自行增列项目和合并项目。

  五、本表补充资料(四)“资金利润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资 金 利 全 年 利 润 |固定资产 定额流动|

  润 率=总 额÷|原价全年+资金全年|×100%

  (91行) (本表11行) |平均余额 平均余额|

  资 金 利 全 年 利 润 |固定资产 定额流动|

  润 率=总 额÷|净值全年+资金全年|×100%

  (92行) (本表11行) |平均余额 平均余额|

  六、本表补充资料(五)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各项目,应根据分配的数额填列。

  七、本表各项数字之间的关系如下:

  1.6行=1行-3行-4行-5行;

  2.11行=6行+7行+8行-9行;

  3.32行=11行+12行+13行+14行-15行-16行-17

  行-21行至27行之和;

  4.17行=18行+19行+20行;

  5.27行=28行+29行+30行+31行;

  6.8行=61行=62行至65行之和;

  7.9行=71行=72行至79行之和。

  商品产品成本表(集会工03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年度内生产完成的全部商品产品(包括可比产品和不可比产品)的总成本和各种主要商品产品的单位成本和总成本。编制本表是为了考核全部商品产品和主要商品产品成本计划的执行结果,分析各种可比产品成本降低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商品产品的范围包括验收入库可供销售的各种产成品,已经出售的自制半成品,以及已经完成的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如机器设备的修理,来料加工等。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应在本表内单列一项,并注明“不合格品”字样。

  三、“产品名称”栏应填列主要的“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的名称,主要商品产品的品种,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列。

  四、第1、2栏反映本月和从年初起至本月末止各种主要商品产品的实际产量,应根据成本计算单或“产成品明细帐”的记录计算填列。

  第3栏反映各种主要可比产品的上年实际平均单位成本,应分别根据上年度本表所列各种可比产品的全年实际平均单位成本填列。

  第4栏反映各种主要商品产品的本年计划单位成本,应根据年度成本计划的有关数字填列。

  第9、12栏反映本月和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企业生产的各种商品产品的实际总成本,应根据成本计算单的有关数字填列。

  五、本表应由企业按月编报。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需要分季考核成本计划完成情况的,可在本表内适当增加有关季度资料的栏次。

  六、本表各项补充资料的填列方法如下:

  1.“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工业总产值”和2.“按现行价格计算的工业总产值”,应按统计资料中的有关数字填列。

  3.“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商品产值”和4.“按现行价格计算的商品产值”应按各种商品产品的本年累计实际产量和每种产品的不变价格和现行出厂价格分别计算填列。但不在本厂商品产品范围之内的自制设备的价值,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反映。

  5.“可比产品成本降低额”和6.“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的“本年累计实际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列:

  可比产品成本降低额=本表“可比产品合计”项第10栏-第12栏。

  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可比产品成本降低额÷本表“可比产品合计”项目第10栏。

  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的“本年计划数”,应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数填列。可比产品成本的“超支额”和“超支率”应在“降低额”和“降低率”项目内以“-”号表示。

  以上1至6项补充资料,应按年填报。

  7.“职工工资总额”的“本年累计实际数”,应按照“应付工资”科目的累计借(减)方发生额计算填列。其中,标准工资、各种奖金、节约奖、津贴和补贴,以及各种价格补贴应分别单列项目反映。

  “职工工资总额”的“本年计划数”,应根据经过批准的本年工资基金计划填列。

  8.“年末职工人数”和9.“全年平均职工人数”应按统计资料中的有关数字填列。

  10.“年末财会人员人数”是指企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财务员、会计员、记帐员、出纳员、稽核员、财会主管人员,以及在各职能科室、车间、工地、仓库和附属单位工作的财会人员和专职核算员的人数。企业的计划员、统计员、工人核算员,以及会计学科的教研人员,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集会工01-1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年度内应交财政和有关部门的各种款项的上交和拨补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便于企业与有关部门核对各种款项的交拨数字。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累计数”栏反映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各月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应弥补亏损”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填列。

  生产费用表(集会工03-1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进行工业生产所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编制本表是为了分析各项生产费用要素的比重,考核生产费用计划(预算)的执行结果,并为计算工业净产值等提供数据。

  二、生产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企业应根据生产费用各科目(包括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自制半成品、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下同)所汇集的各项费用,分析计算填列。工业企业的基本建设单位、在建工程、生活福利部门、附属农场以及其他非

  工业生产部门所发生的费用,都不包括在内。但企业的生产车间为这些部门提供产品、劳务作业所发生的费用若与企业进行工业生产所发生的费用不能直接划分,在会计上需要通过基本生产、辅助生产等生产费用科目核算的,仍应包括在本表所列的生产费用范围之内。企业为生产自制设备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也应包括在内。

  三、本表“本年计划”栏各项目,应根据核定的生产费用预算和产品成本计划中所列的有关数字填列。本栏各项目只在年报中填列数字。

  四、生产费用要素的内容及其在本表“本月实际”和“本年累计实际”栏中的填列方法如下:

  1.“外购材料”项目(1行),是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而耗用的一切向外购进的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包装物、修理用备件、低值易耗品等。本项目应根据生产费用各科目中有关材料的领用、盘亏、毁损、退回、盘盈的数额(即领用数加经批准由“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减)方转入“企业管理费”科目借(增)方的材料盘亏、毁损数减退回、经批准由“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借(减)方转入“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方的材料盘数后的净耗用数,下同)计算填列。由“待摊费用”科目转入生产费用科目的低值易耗品摊销也在本项目内填列。生产过程中回收的废料的价值和自制交库材料的实际成本,以及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自营运输费用应从本项目扣除。

  2.“外购燃料”项目(2行),是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而耗用的向外购进的各种燃料(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燃料)。本项目应根据生产费用各科目中有关燃料的费用、盘亏、毁损、退回、盘盈的数额计算填列。生产过程中回收作为燃料的废料的价值、自制燃料的实际成本,以及计入燃料采购成本的自营运输费用应从本项目扣除。包括在燃料油成本内的烧油特别税数额还应在3行另行填列。但耗用的自产自用燃料油所交纳的烧油特别税应包括在本表第12行“非物质消耗”项目内。

  3.“外购动力”项目(4行),是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而耗用的向外购进的各种动力,本项目应根据生产费用各科目中耗用的外购动力数字计算填列。

  4.“工资”项目(5行),是指企业应计入生产费用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借(增)记生产费用各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或“工资基金”等科目有关工资的数字计算填列。由各项专用基金开支的工资、奖金,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工资等均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5.“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项目(6行),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生产成本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借(增)记生产费用各科目、贷(增)记“职工福利基金”科目的有关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数额计算填列。

  6.“折旧费”项目(7行)和“提取的大修理基金”项目(8行),是指企业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大修理基金提存率计算提取的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本项目应根据生产费用各科目有关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的提取数额计算填列。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基金的企业所提的更新改造基金,并入“折旧费”项目反映。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也计入本项目内。但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7.“利息支出”项目(9行),是指按规定计入生产费用的借款利息(包括贴现息)支出减去利息收入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企业管理费”科目中有关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的数字计算填列。利息收入大于利息支出的数额在本项目内以负数填列。

  8.“税金”项目(10行),是指企业应计入生产费用的各种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本项目应根据“企业管理费”科目中有关税金项目的数字填列。

  9.“其他支出”项目,是指不属于以上要素的费用支出,如邮电费、差旅费、租赁费、外部加工费以及计入本期生产费用的待摊费用(不包括低值易耗品摊销)和预提费用(不包括预提的利息支出)等。本项目内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按其性质分为“物质消耗”和“非物质消耗”两部分,根据生产费用各科目有关这些费用的支出数额分别计算,在11行和12行内填列。关于物质消耗与非物质消耗的划分,按统计部门的规定办理。企业的邮电费,水费,租凭费,外部加工费,印刷费,图书资料、报刊、办公用品等订购费,试验检验费,环境卫生费,零星修理费等,作为物质消耗;排污费,差旅费,误餐补贴,保健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工会经费,保险费,职工技术培训费,兼职教师的兼课酬金,费用工的劳动报酬等,作为非物质消耗。

  经批准自“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减)方转入“企业管理费”科目借(增)方的库存产成品盘亏、毁损减去自“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借(减)方转入“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方的库存产成品盘盈后的净损失,也应包括在“其他支出”的“物质消耗”项目内。

  五、“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期初余额”(14行)和“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期末余额”(15行)两个项目的“本年累计实际”栏,应根据“基本生产”“自制半成品”和“辅助生产”三个科目的年初余额合计和期末余额合计分别填列。

  季节性生产企业预提或待摊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期初、期末余额也应包括在本表14行和15行内反映,并应在本表下端予以注明。

  六、“自制设备”项目(16行),是指企业生产车间制造完成,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的各种机器设备的实际成本。但机器制造企业包括在商品产品范围内的自制设备的成本,应计入“商品产品工厂成本”,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尚未制造完成的自制设备,应包括在“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期末余额”项目(15行)内。本项目应根据“基本生产”“辅助生产”科目贷(减)方转入“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借(增)方的有关数额分析填列。

  七、“其他不包括在商品产品工厂成本内的生产费用”项目(17行),是指本期生产费用中除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期初、期末余额(14行、15行)的差额和自制设备成本(16行)以外的其他不包括在商品产品工厂成本内的各种劳务、作业费用,包括:

  1.对本企业在建工程、生活福利部门提供的水电、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费用;

  2.对外和对本企业基本建设、在建工程、生活福利部门提供的运输劳务费用;

  3.对本企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作业的费用(按规定由大修理基金开支的);

  4.对租入固定资产的大修理作业的费用(按规定通过待摊费用或预提费用科目核算的);

  5.按规定应由营业外开支的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

  6.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在产品、自制半成品的盘亏、毁损减去盘盈后的净损失。经批准转入生产费用科目的在产品、自制半成品的盘亏、毁损减去转入生产费用科目的在产品、自制半成品盘盈后的净损失,应自本项目扣除。

  上述5、6两项还应在“其中:转作损失的生产费用”项目(18行)内另行反映。

  八、“商品产品工厂成本”项目(19行=13行+14行-15行-16行-17行)的数字应与“基本生产”“自制半成品”“辅助生产”各科目贷(减)方转入“产成品”“发出商品”和“销售”科目借(增或减)方的产成品、代制代修品和工业性劳务作业的工厂成本(减去自“产成品”“发出商品”“销售”科目贷(减或增)方转入“基本生产”“自制半成品”“辅助生产”科目借(增)方的入库后或销售后退回车间重修或报废的商品产品的工厂成本)数字相一致。本项目“本月实际”栏和“本年累计实际”的栏的数字,应分别与“商品产品成本表”中“全部商品产品工厂成本”项目第9栏和第12栏的数字相等。

  九、本表补充资料中“包括在商品产值中的来料加工产品的加工费收入”项目(20行),是指企业本期来料加工产品的加工费收入。

  固定资产增减表(集会工01-2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年度内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其他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占用等有关的指标的执行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分析固定资产增减变化的原因,检查和考核资金使用的效果。

  二、本表及“经营基金及专项基金表”“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主要产品单位成本表”“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的编报期由地方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确定。制度中对这些报表编报期的设计及说明是按一般情况考虑的,如地方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规定的编报期与其不一致,应按地方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一)有关固定资产原价各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记录分析计算填列。

  1.“年初数”(1行)和“年末数”(13行),反映企业所有各种固定资产按原价计算的年初、年末余额。

  2.固定资产原价本年增加数各项目中:

  (1)“经营基金购建(3行),反映企业用经营基金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原价。

  (2)“基建借款购建(4行),反映由建设单位交来的用基建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原价。

  (3)“专用借款购建(5行),反映企业用各种专用借款(如小型技措借款等)购建的固定资产原价。

  3.固定资产原价本年减少数各项目中:

  (1)“有偿调出”(8行),反映企业以作价收款方式调给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原价。

  (2)“报废清理”(9行),反映企业已经批准报废开始清理的固定资产原价。

  (3)“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10行),反映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固定资产原价。

  (4)“盘亏毁损”(11行),反映企业清查财产中发现的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原价。

  4.固定资产原价年末数各明细项目,反映年末固定资产的分类情况,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明细记录的年末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机器、设备”的范围应包括动力设备、传导设备、工作机器及设备和运输设备。

  (二)有关补充资料各项目:

  1.“固定资产原价全年平均余额”(22行)和“固定资产净值全年平均余额”(23行),应分别根据资金平衡表有关项目的数字计算填列,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原价全年平均余额=1至12月各月月初、月末固定资产原价之和÷24

  固定资产净值全年平均余额=1至12月各月月初、月末固定资产净值之和÷24

  2.“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全年平均总值”(24行)应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填列:

  1至12月各月计提折旧的各项固定资产原价的月初余额之和÷12

  “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基金的固定资产全年平均总值”,不包括在本项目之内,应在第4项(25行)单独填列。

  3.“计提大修理基金的固定资产全年平均总值(26行),应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填列:

  1至12月各月计提大修理基金的各项固定资产原价的月初余额之和÷12

  4.“本年提取的折旧合计数”(27行)和“本年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合计数”(28行),反映企业全年实际提取的全部折旧数和大修理基金。应根据“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基金的企业提取的折旧,也包括在“本年提取的折旧合计数”项目内。

  5.“全部流动资金全年平均余额”(29行),应根据“资金平衡表”的全部流动资金“合计”计算填列,计算公式如下:

  各月平均余额=(月初余额+月末余额)÷2

  年度平均余额=各月平均余额之和÷12;或1至12月各月月初、月末余额之和÷24

  6.“定额流动资金全年平均余额”(30行),应根据“资金平衡表”的“定额流动资产小计”计算填列,计算公式如下:

  各月平均余额=(月初余额+月末余额)÷2;

  年度平均余额=各月平均余额之和÷12;或=1至12月各月月初、月末余额之和÷24

  7.“每百元工业总产值占用的定额流动资金”(31行)=定额流动资金全年平均余额÷全年工业总产值(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100

  8.“每百元销售收入占用的定额流动资金”(32行)=定额流动资金全年平均余额÷全年产品销售收入(利润表1行2栏)×100

  9.“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33行)=360÷(全年产品销售收入÷定额流动资金全年平均余额);或=(定额流动资金全年平均余额÷全年产品销售收入)×360

  10.“全部流动资金周转天数”(34行)=360÷(全年产品销售收入÷全部流动资金全年平均余额);或=(全部流动资金全年平均余额÷全年产品销售收入)×360

  全部流动资金=定额流动资产小计+货币资产与结算资产小计

  四、本表各项数字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下:

  1.2行=3行至6行之和;

  2.7行=8行至12行之和;

  3.13行=1行+2行-7行;

  4.13行=14行+16行至21行之和。

  经营基金及专项基金表(集会工01-3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年度内经营基金及各种专项基金的增减变动和使用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应根据“经营基金”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和“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分红基金”科目的记录分析计算填列。

  1.“年初数”(1行)和“年末数”(24行),反映企业经营基金及各种专项基金的年初余额和年末余额。

  2.“从成本中提取数”(3行),反映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的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更新改造基金。

  3.“从利润中提取数”(4行),反映企业从利润分配中提留的经营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更新改造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分红基金。企业单项留用利润、提取企业基金转入经营基金和专项基金的数额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4.“减免税金转入数”(5行),反映企业由于国家减免税金而转入的经营基金。

  5.“其他单位投资转入数”(6行),反映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资,由其他单位投入的资金。年度内企业新增的股金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6.“上级拨入数”(7行),反映企业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的经营基金和专项基金。

  7.“用利润归还借款增加数”(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以税前利润归还专用借款而相应增加的经营基金。

  8.“固定资产变价收入”(9行),反映企业因有偿调出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而增加的经营基金(更新改造基金)。

  9.“其他基金转入数”(10行),反映企业其他基金转入经营基金和专项基金的数额。

  10.“支用数”(14行),反映企业经营基金及各种专项基金的支用数。其中,应单独列出“发给职工个人”“交纳奖金税”“购置固定资产”3个项目。

  11.“有偿调出固定资产”(18行),反映企业有偿调出固定资产而减少的经营基金(公积金)。

  12.“弥补亏损数”(19行),反映企业按规定以经营基金等弥补亏损的数额。

  13.“转作其他基金数”(20行),反映企业将经营基金和专项基金转作其他基金的数额,其中,企业按规定转作流动资金的数额应单独在21行进行反映。

  14.“归还借款本息”(22行),反映企业以经营基金和专项基金归还基建借款和专用借款本息的数额。

  15.“盘亏、毁损固定资产损失”(23行),反映企业因固定资产盘亏、毁损等原因而减少的经营基金。

  三、本表各项数字之间的关系如下:

  1.2行=3行至11行之和;

  2.13行=14行+18行+19行+20行+22行+23行+24行;

  3.26行=1行+2行-13行。

  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集会工02-1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各种主要产品的销售利润或亏损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反映各种主要产品销售利润的构成情况。

  二、本表“产品名称”栏应该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主要产品名称分别填列。销售的不合格品应单独填列,不应与合格品合并填列。销售的各种非主要产品可在主要产品后单列一行汇总填列,只填列3、5、7、9、11等各栏数字。

  三、第1栏反映本年各种主要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第3栏反映各种产品的本年销售收入;

  第5栏反映本年各种销售产品应负担的销售税金;

  第7栏反映本年各种销售产品的工厂成本;

  第9栏反映本年各种销售产品应负担的销售及其他费用;

  第11栏反映本年各种销售产品的销售利润(销售亏数应在本栏内以“-”号反映)。

  以上各栏的各行数字应根据“销售”科目的明细帐有关记录计算填列。

  四、本表各栏数额之间的关系如下:

  第2、4、6、8、10各栏数额,可根据第3、5、7、9、11各栏数额分别除以第1栏数量求得;

  11栏=3栏-5栏-7栏-9栏。

  本表第3、5、7、9、11各栏的“合计”数应与“利润表”第1、3、4、5、6各行本年累计数分别相等。

  主要产品单位成本表(集会工03-2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年度内生产的各种主要产品单位成本的构成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考核各种主要产品单位成本计划的执行结果,分析各成本项目和消耗定额的变化及其原因,并便于在生产同种产品的企业之间进行成本对比,以利找出差距,挖掘潜力,降低成本。

  二、本表应于3、6、9、12各月填报。

  三、本表应按每种主要产品分别编制,具体品种由主管部门规定。

  四、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对本表1—5行所列“成本项目”作适当的增减变动。如产品成本中原料比重大的,可将“原材料”分为“原料及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两个项目;燃料和动力比重大的,可将“燃料和动力”分为“燃料”和“动力”两个项目;燃料和动力比重很小,又不能制定消耗定额的,可以并入“车间经费”项目;外购半成品比重较大的,可以增设“外购半成品(或外购件)”项目;有专用费用的,如专为某种产品支付的外部加工费、专用工具摊销以及按产品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基金等,可以增设有关的成本项目。需要单独计算废品损失的企业,可以设置“废品损失”项目,需要考核停工损失的企业,可增设“停工损失”项目单独计算废品损失或停工损失的企业,也可以不设这些项目,而将“废品损失”或“停工损失”列入本表补充资料反映,并将构成“废品损失”或“停工损失”的各项成本并入其他成本项目。小型企业可以只设“材料”“工资”和“费用”3个成本项目。电力和采掘、采伐企业可按生产费用性质分类设置成本项目。

  五、本表1至5行第1栏“历史先进水平”,指本企业历史上该种产品成本最低年份的实际平均单位成本,应根据该年成本资料填列。第2栏“上年实际平均”,指上年实际平均单位成本,应根据上年度本表资料填列。第3栏“本年计划”,指本年计算单位成本,应根据年度成本计划填列。第4栏“本月实际”,指本月实际单位成本,应根据本月完工的该种产品成本计划单填列。第5栏“本年累计实际平均”,指本年年初至本月末止该种产品的平均实际单位成本,应根据年初至本月末止的已完工产品成本计算单有关资料加权平均计算(即该种产品累计总成本除以累计产量)后填列。

  对于不可比产品,第1、2两栏应空置不填。

  六、本表2、3、4、5各栏的“工厂成本”(10行)应与“商品产品成本表”有关产品第3、4、5、6栏的数字相等。

  七、本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名称和填列方法,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规定。

  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集会工03-3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编制本表是为了分析各项费用的构成和增减变动情况,考核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计划的执行结果,以便进一步采取措施,压缩开支,降低费用。

  二、本表内各项费用的明细项目是根据一般情况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的经补充后的项目编报。没有发生支出的项目可空置不填。

  三、“本年计划数”栏各项数字,为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税部门批准后的各项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本年计划数,应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数填列。

  四、“上年同期实际数”栏,应填列各项车间经费和各项企业管理费的上年同期累计实际数。如果表内所列费用项目和上年度的费用项目在名称或内容上不相一致的,应对上年度的各项数字按照表内规定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列。

  五、“本年累计实际数”栏,填列自年初起至编报月末止的累计实际数,应根据“车间经费明细帐”“企业管理费明细帐”的记录计算填列。

  六、本表“车间经费”部分只反映基本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辅助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因已分配计入基本生产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有关项目,不包括在本表内,以免重复反映;但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对辅助生产的车间经费也应分别车间编制计划,进行考核。

  七、车间经费各项目的内容如下:

  1.工资:指基本生产车间所有车间人员(不包括生产工人)的工资,如车间管理人员、车间辅助工人、修理工人、搬运工人、房屋建筑物及设备的维护工人、工程技术人员、职员及勤杂人员等的工资。

  2.职工福利基金:指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基本生产车间职工福利基金。

  3.折旧费:指基本生产车间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4.修理费:指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发生的经常修理费,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5.办公费:指基本生产车间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

  6.水电费:指基本生产车间由于消耗水电而支付的费用。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动力费用,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7.取暖费:指基本生产车间所支付的取暖费。

  8.租赁费:指基本生产车间使用自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工具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租金。

  9.机物料消耗:指基本生产车间为维护生产设备等所消耗的各种材料(不包括修理用和劳动保护用材料)。

  10.保险费:指基本生产车间应负担的财产物资保险费。

  11.低值易耗品摊销:指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

  12.劳动保护费:指基本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各种劳动保护费用,如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安全装置、卫生设备、通风设备、工作服、工作鞋等。增加固定资产的劳动保护措施费不包括在内。

  13.在产品盘亏和毁损:指基本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并已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由产品成本负担的在产品的盘亏和毁损。在产品的盘盈应从本项目内减除。

  14.其他: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各种车间经费。其中较大的费用支出应在本项目下增列“其中:……”项目单独反映。

  八、企业管理费各项目的内容如下:

  1.工资:指管理部门的职工工资。

  2.职工福利基金:指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管理部门和福利部门的职工福利基金。

  3.工会经费:指企业按照规定拨交工会的工会经费。

  4.职工教育经费:指企业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企业职工的各项培训费用。

  5.折旧费:指管理部门和福利部门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6.修理费:指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发生的经常修理费。管理部门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7.排污费: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从开征排污费后的第三年起,企业继续超标准排污,按规定加收的排污费和罚款,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不在本项目反映。

  8.办公费:指管理部门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但不包括图纸及制图用品。

  9.水电费:指管理部门由于消耗水、电而支付的费用。

  10.取暖费:指管理部门所支付的取暖费。

  11.试验检验费:指对材料、产品进行分析、化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应包括工厂实验室和检验部门所耗用的材料以及委托外部进行检查试验时所支付的费用等。

  12.设计制图费:指生产设计部门的日常经费,应包括生产设计部门支付的图纸及其他用品费和委托外部设计制图时所支付的费用等。

  13.新产品试制费:指企业自行安排试制新产品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出售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样品、样机所得的价款,应在本项目冲减。

  14.技术研究费:指企业内部科研机构所需费用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15.租凭费:指管理部门使用自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具等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租金。

  16.差旅费:指企业职工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职工及其家属的调遣费。

  17.会议费:指企业因召开会议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其中包括:会议伙食补助费、会议公杂费、住宿费和会场租赁费、会议交通费等。

  18.保险费:指管理部门包括福利部门应负担的财产物资保险费。

  19.运输费:指管理部门应负担的厂内运输部门和厂外运输机构所供应的运输劳务费用。

  20.无形资产摊销:指企业按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入成本的无形资产摊销额。

  21.低值易耗品摊销:指管理部门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

  22.仓库经费:指材料或成品仓库为进行保管、整理等工作所耗用的材料和其他各种费用。

  23.产品“三包”损失:指企业因实行产品“三包”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发生的损失。

  24.坏帐损失:指企业经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25.材料产品盘亏和毁损:指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由产品成本负担的材料、产品的盘亏和毁损减除盘盈后的净损失。

  26.消防费:指企业消防部门的维护费和日常经费,如消耗的消防用材料物资等。

  27.利息支出:指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应计入成本的利息(包括贴现息)减除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28.税金:指企业按照规定应交纳并计入成本的各种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

  29.其他: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各种企业管理费用。其中较大的费用开支,可在本项目下增列“其中:……”项目单独反映。

财政部

199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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