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贯彻《行政诉讼法》需要抓紧进行的几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财法字[1990]61号 1990-09-14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行政诉讼法》很快就要在10月1日施行了。为此国务院于9月1日专门召开电话会议,对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问题作了具体部署。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结合我部刘积斌副部长9月2日在大连全国财政法制培训会总结讲话的精神,现对财政部门贯彻《行政诉讼法》当前需要抓紧进行的几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学习《行政诉讼法》,提高思想认识,是贯彻实施此项法律的前提条件。今年以来,不少地方的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1990]2号文件的要求,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也有少数地方的财政部门还没有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我们希望,目前凡是还没有组织学习培训的地区,都要立即进行补课;已经组织学习培训的地区,也要结合财政部门的实际,有重点地继续深入学习。要通过学习培训,使全体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重大意义,全面掌握行政诉讼制度的要求,树立依法行政和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观念,转变与行政诉讼制度不相适应的一些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带头遵纪守法,运用法律手段做好财政管理工作,把依法行政成为自觉的行动。 二、要尽快建立财政复议机构。建立健全财政复议机构,配备必要的财政复议人员,是贯彻《行政诉讼法》的组织保证。《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财政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将会迅速开展起来,财政系统内部、外部的咨询业务将会大大增加,没有相应的复议机构和专职人员,很难承担这一繁重任务。为此,目前凡是还没有建立财政复议机构的地区,都要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建立起来;同时,要通过各种方式,抓紧配备和培训政治素质好,熟悉财政业务,懂得法律知识,能够逐步适应复议、应诉所必需的人员。 三、要认真清理各种具体财政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要求我们所作出的各种具体财政行政行为都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为此,我们要求各地财政部门都要在清理财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对具体财政行政行为特别是容易引起争议的具体财政行政行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分类排队,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防范措施。对于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具体财政行政行为,要立即明令废止;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而实际工作又不必要的具体财政行政行为,要停止实施;对于虽然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或规章依据,但实际工作又的确需要的,要尽快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相应的法规或者规章。 四、要做好国家财政法规数据库的推广应用工作。《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财政复议、应诉、行政赔偿以及咨询以及咨询服务等业务将逐步开展,工作量很大。要满足这些任务发展的要求,就需要及时考查有关财政法规所规定的条文内容。为了及时、准确地提供这方面的依据,我们要求各地都要抓紧做好国家财政法规数据库的推广应用工作,并抓紧建立地方财政法规数据库,力求做到财政法规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鉴于财政法规面广量大,财政法制机构要单独配备专用微机,所需经费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领导上给予落实。 五、各地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准备工作的情况和贯彻全国财政法制干部培训会的情况,请于今年11月底之前书面告诉我部条法司。 财政部 1990年0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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