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实行综合费用率指标包干试点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商字[1991]108号 1991-5-6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调动金融、保险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挖掘潜力、节省开支的积极性,探索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改革的路子,完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经研究,决定1991年在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部分省分行、保险公司部分省分公司实行综合费用率指标包干办法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费用率指标包干办法,实行“指标包干、超支自补、节余分成”的原则。即核定年综合费用率指标,综合费用超支部分由企业用利润留成资金弥补;节余部分与财政实行三、七分成,企业留70%,上缴中央财政30%。 二、试点单位综合费用率包干指标包括在我部下达各总行、总公司综合费用率总指标之内。由各总行、总公司根据各试点单位在上年基础上剔除不合理因素,最低压缩5%的原则确定,报我部商当地中企处核批后下达执行,并由中企处监督。 三、试点分行、分公司对节余分成资金的使用,仅限于营业用房建设和改善经营条件,如用于安全设施、电脑或运钞车更新等,也可转下年度使用。但不能用于职工奖励和职工福利(经财政部批准后,可适当用于建造职工宿舍)。 四、超支的费用年终用留利资金补足;节余费用年终一次清算,由当地中企处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经我部批复总行、总公司年度会计决算后使用。使用范围由当地中企处监督。年度终了后,请各行、公司和中企处总结经验上报我部。 五、经协商试点单位确定为:各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湖北省分行、浙江省分行;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江苏省分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广西省分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六、综合费用率指标包干试点时间暂定为一年。 抄送:审计署,辽宁、江苏、云南、陕西、湖南、广西、天津省(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黑龙江省、湖北省、浙江省、辽宁省、江苏省、云南省、湖南省、广西自治区、陕西省、天津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财政部 1991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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