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纸和杂志印刷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5]45号 2005-02-01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9]7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图书、报纸和杂志印刷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东国税发[2004]72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印刷企业按照出版单位提供的书(刊、版)号、图文内容和主要规格等要求,受托为出版单位印刷图书、报纸和杂志,该行为属于受托加工劳务行为,不是销售货物行为,应按照提供加工劳务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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