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函[2010]78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3-25
摘要:能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账,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否为财政、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行政性收费收据及自制票据,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资料是否完整、准确,税务登记资料及其他涉税资料是否完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函[2010]78号       2010-03-25


各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以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现对实地查验的有关事项暂明确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需进行实地查验的,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查验。在查验过程中,查验人员应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人员进行约谈,了解企业章程、组织机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及销售收入情况,了解会计账簿设置及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及实际缴税情况,并结合了解掌握的企业基本情况,对生产经营场所、会计核算等情况开展实地查验。

  二、生产经营场所查验的主要内容。经营场所的地址、面积与产权证明或可使用场地证明是否一致、吻合。工业企业有无厂房、设备,与其生产经营范围及生产的产品是否相匹配;商业企业有无营业用房、货物实物和仓储场地。

  三、会计核算查验的主要内容。能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账,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否为财政、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行政性收费收据及自制票据,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资料是否完整、准确,税务登记资料及其他涉税资料是否完备。

  四、实地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要按照查验的内容和要求,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表》,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