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函[2010]78号 2010-03-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以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现对实地查验的有关事项暂明确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需进行实地查验的,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查验。在查验过程中,查验人员应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人员进行约谈,了解企业章程、组织机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及销售收入情况,了解会计账簿设置及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及实际缴税情况,并结合了解掌握的企业基本情况,对生产经营场所、会计核算等情况开展实地查验。 二、生产经营场所查验的主要内容。经营场所的地址、面积与产权证明或可使用场地证明是否一致、吻合。工业企业有无厂房、设备,与其生产经营范围及生产的产品是否相匹配;商业企业有无营业用房、货物实物和仓储场地。 三、会计核算查验的主要内容。能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账,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否为财政、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行政性收费收据及自制票据,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资料是否完整、准确,税务登记资料及其他涉税资料是否完备。 四、实地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要按照查验的内容和要求,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表》,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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