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确定当期进项税额抵扣上限征收税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1997]57号 1997-2-27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我省对连续三个月以上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确定当期进项税额抵扣上限征收税款办法”以来,对保证增值税税款的均衡入库,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特别是对控制以故意逃税为目的造成的长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现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省局认为,随着我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重点稽查力量的不断加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长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问题的有效办法主要是加大重点稽查的力度,强化日常稽核检查,并不断提高稽核检查质量。同时,根据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精神,经研究,现对实行“确定当期进项税额抵扣上限征收税款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长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认真进行重点稽核、稽查,全面掌握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情况,查清长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原因,按现行税收法规进行处理。 二、对少数异常申报户(负申报、空申报)无正当理由,又连续3个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报经地、州、市局批准后可采取“确定当期进项税额抵扣上限”的办法征收税款。各地在掌握上要注意分清原因,弄清情况,对抵扣上限办法的使用要从严掌握。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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