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税函[2019]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31号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4-04
摘要:关于“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商事主体不再经营时,在注销商事主体困难重重的目前体制下,建立由法人申请‘暂停经营’制度,一旦申请暂停经营,要求暂时关闭银行账户(而非注销)支付,暂停税务业务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31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税函[2019]203号        2019-04-04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人大代表杨瑞等提出的《关于商事主体相关规定优化的建议提案》(深圳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3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关于“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商事主体不再经营时,在注销商事主体困难重重的目前体制下,建立由法人申请‘暂停经营’制度,一旦申请暂停经营,要求暂时关闭银行账户(而非注销)支付,暂停税务业务办理。但不列入‘工商异常名单’和‘税务异常名单’。不影响法人代表人名下其他法人主体工商业务办理和税务业务办理。”的建议

  杨瑞等市人大代表的提议对于解决企业注销难提出了很好的处理思路,但“暂停经营”制度已超出了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若遇到经营困难,可直接办理注销。

  目前税务注销已进行便利化改革,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即时办结税务注销。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目前,我局正按照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的要求,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流程,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便利。

  二、关于“为了营商环境优化建设,深圳市作为改革开放的经济特区,要探索出一条适合深圳市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有别于全国一刀切的管理,适应深圳活跃的双创局面和先行先试的中央要求”的建议

  按照广东省、深圳市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我局正密切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企业简易注销系统,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研究“注销一网”服务,通过税务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联网系统,对企业根据清税注销“免办”“即办”“一般”三种类型进行分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系统向申请人提示清税办理类别,确保纳税人办理注销更加简便,更好服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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