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必利康化工有限公司于1995年6月以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作抵押向某工商银行取得贷款120万元。由于企业经营不善,贷款不能及时归还,另外还欠银行利息30多万元,经多次催收无效,工商银行向法院起诉,并于1998年10月法院判决如下:必利康化工有限公司以临街楼一幢和分厂2000平方米土地折价归还贷款本息。资产评估折价如下:①分厂未使用土地账面价值20万元,折价30万元;②临街楼账面固定资产原值8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折价80万元;③临街楼占用土地账面价值20万 借:短期贷款-深圳市工商银行 1200000 税务人员于1998年12月对必利康化工有限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发现企业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抵顶款的行为均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案例解析] 必利康化工有限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用红字冲销原记账凭证: ②出售固定资产结转其账面原值的累计折旧: ③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抵顶银行借款和预付利息: ④出售固定资产的净收益转作营业外收入(800000-600000-税金40000=160000元): ⑤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 ⑥补提税金: ⑦缴纳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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