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1998]305号 1998-10-30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重庆直辖后,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问题需要明确。经市局研究,现明确如下: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按我局批复原万县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娱乐业税率的批复》(渝地税函[1998]25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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