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代运费征税问题的批复[条款废止] 穗地税函[2002]147号 2002-11-27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2.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 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芳村征收管理分局: 你局《关于对垃圾代运费征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芳征发[2002]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条款废止]垃圾代运工作是由芳村区环卫部门车队和各街道环卫站、居委协作完成,其收入按营业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联运业务处理,即各自按实际取得的营业额计交营业税:芳村区环卫部门车队单独收取且在财务上能分别核算的垃圾代运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各街道环卫站、居委的垃圾运费、装卸费等转运支出后的差额按3%计交营业税;各街道环卫站、居委取得的垃圾运费、装卸费收入按3%计交营业税。 二、各街道环卫站、居委取得芳村区环卫部门车队返还的垃圾代运款时,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搬运装卸专用发票》,芳村区环卫部门车队则凭该发票作为扣除支付给各街道环卫站、居委的垃圾运费、装卸费的依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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