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地[2003]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建造商品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2-09
摘要:2002年12月3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的商品房用地,各区县地税分局应按市局(税三[1989]8号)、(财税三[1990]4号)、(税三[1990]27号)、(税三[1991]2号)文件的有关政策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建造商品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3]8号          2003-12-9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税的征管,经研究,现将商品房用地计征土地使用税办法明确如下:

  一、2002年12月3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的商品房用地,各区县地税分局应按市局(税三[1989]8号)、(财税三[1990]4号)、(税三[1990]27号)、(税三[1991]2号)文件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凡2003年1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的商品房用地,按以下规定执行:

  1、计税起止时间:

  (1)开始计税时间,对拥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即:“征用的耕地,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但已动工建造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市建委核发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2)计税截止时间,自取得市建委核发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的次月起免纳土地使用税。

  2、计税面积:对拥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征税;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但已进行商品房建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实际使用的面积征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