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部份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分工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8]131号 1998-07-10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对在我市内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税务局税外[1993]529号文第五条规定中有关临时来华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分工作部份的调整。具体如下: 在我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经管企业、单位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包括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地税各分局负责征管。 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不明确的问题,请与我局涉外税收管理处联系,并做好衔接工作。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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