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发[2013]7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审核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6-07
摘要:各地要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与管理台账信息、财务报表信息和其他第三方信息审核比对。审核工作结束后,调账工作要及时跟进,对纳税人已查补税款要督促其正确调账;对弥补亏损的台账,主管税务机关要在系统中及时调整。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审核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国税发[2013]71号        2013-6-7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增强税源监控能力,优化纳税服务,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与效率,省局研究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审核操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所得税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7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审核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审核工作,切实提高后续审核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现行税收政策、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审核(以下简称审核)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对年度申报表的逻辑性和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开展的审核。后续审核包括企业自审和税务机关重点审核两部分。企业自审是指汇算清缴结束后,在主管税务机关辅导下,企业自行对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开展的审核。税务机关重点审核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根据企业自审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企业开展的审核以及省局直接下发企业名单督导各级国税机关开展的审核。

  第三条 审核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的所得税部门牵头,税源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章 审核对象的选择与确定

  第四条 企业自审对象由各市、县(区)国税机关的所得税部门在下列范围内选择:(一)汇算清缴结束后省局下发的所得税指标异常企业;(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有异常情况的企业。企业自审面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应参加汇算清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户数的5%。

  第五条 重点审核对象由省局和各市、县国税机关的所得税部门共同确定。自审工作完成后,各地应结合企业自审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企业开展重点审核。省局也将根据管理需要,选择一定户数企业作为省局督办的后续审核重点企业,并实施全程跟踪、督审。各地重点审核面应不低于自审企业户数的10%。

  第六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重点审核:

  (一)利润率、应税所得率明显低于同行业的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应纳税额增长率异向变动程度较大的企业;

  (二)连续亏损仍持续经营的企业;

  (三)所得税申报收入与损益表营业收入,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收入比对异常企业;

  (四)有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分立、合并等重大涉税事项的企业;

  (五)资产损失专项申报金额较大的企业;

  (六)减免税额较大或减免税期满前后利润额变化异常的企业;

  (七)关联交易收入比重较高、金额较大的企业;

  (八)不征税收入金额较大的企业;

  (九)有弥补亏损、费用等跨年度结转事项的企业;

  (十)其他。

  第七条 各级所得税部门应加强与稽查、征管、评估部门的协调、沟通,为避免工作重复,已列入当年稽查、纳税评估下户核查对象的企业,原则上当年不再进行后续审核。

  第三章 审核流程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自审企业名单后,应逐户下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审核自审通知书》(附表1),告知企业及时开展自审。

  第九条 企业自审由主管税务机关辅导完成。纳入自审名单的企业应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审核自审通知书》所提醒的异常指标进行风险自查和自我补正,并填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审报告表》(附表2),在规定时限内将自审结果反馈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异常指标自审反馈情况,填制《汇算清缴后续审核流程表》(附表3)自审部分内容,并对企业是否转入重点审核流程进行分析判断。对超过时限未提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审报告表》的企业进行电话提醒或实地下户指导,如仍未提交,应对该企业进行重点审核。

  第十一条 在开展重点审核前,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案头分析工作。通过对异常指标的延伸分析,以及对企业财务资料、申报资料、自审资料及第三方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找出可能存在疑点问题的重点领域,确定重点审核项目。

  第十二条 按照对应纳税所得额影响不同,重点审核项目可以划分为收入类、税前扣除类(含资产损失类)、关联交易类、税收优惠类等项目,对不同的项目要侧重于不同审核点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收入类项目应重点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的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是否存在隐匿收入;是否有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是否有视同销售、非货币性交易、股权转让收益、接受捐赠等应计未计应税收入;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的划分是否准确,有无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的情况;计入不征税收入的各类财政补贴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重点审核会计科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资本公积、各往来类、资产类科目。

  第十四条 税前扣除类项目应重点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虚列成本、费用;审核扣除项目和应税收入之间的配比性,有否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申报扣除,有否将资本性支出作为期间费用扣除;有否多结转销售成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多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未按规定进行摊销等情况;税前扣除类项目是否具有合法凭证及相关证明资料。资产损失应重点审核申报的资产损失是否符合税前扣除确认的条件,有无存在虚报资产损失的情况;核实有无已作损失处理后收回的资产只挂账未计入损益。

  重点审核会计科目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各资产类科目。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类项目应重点审核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关联方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重点审核会计科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

  第十六条 税收优惠类项目应重点审核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按规定审批或备案;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是否单独计算所得;有无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核算划分不清;审核有无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仍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有无应税企业向免税关联企业转移利润,造成应税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等问题。

  第十七条 重点审核完成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审核结果及时告知企业,根据审核情况填制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审核工作底稿》(附表4)和《汇算清缴后续审核流程表》重点审核部分。

  第十八条 经主管税务机关重点审核后,疑点仍不能排除的企业,应及时转纳税评估环节;对发现有偷、逃、骗税等重大问题嫌疑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汇算清缴后续审核主要是对企业当年度汇算清缴情况进行审核。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向以前年度追溯。

  第二十条 对自审和重点审核发现的申报错误,税务机关要及时辅导企业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既保证国家税收应收尽收,又避免纳税人遭受损失,维护纳税人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与管理台账信息、财务报表信息和其他第三方信息审核比对。审核工作结束后,调账工作要及时跟进,对纳税人已查补税款要督促其正确调账;对弥补亏损的台账,主管税务机关要在系统中及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加强后续审核政策培训,针对风险点较为集中的问题,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开展分类培训辅导,解答纳税人涉税风险咨询问题。

  第二十三条 各市地国税机关要对本地区后续审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形成企业所得税审核工作总结报告,连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审核情况汇总表》(附表5)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审核情况统计表》(附表6),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省局。

  第二十四条 后续审核结束后,省局将选择若干地区开展后续审核跟踪问效,对各地审核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工作底稿的完整性以及审核组织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为提高后续审核工作的针对性,省局随同文件一并下发了《重点审核项目审核要点参考表》,供各地在审核过程中参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审核办法〉的通知》(浙国税函[2010]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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