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7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征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7]197号 1997-04-14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1997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征工作业已开始,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和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要求 1.继续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收入,做到应收的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保证收入的稳定增长,避免收入大起大落。监控“两率”进度,加强税源分析,认真落实税源监控措施,努力提高税源监控水平,为完成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打下良好基础。 2.要进一步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及时审核办理企业所得税退税及减免税审批事宜,做到该减免及该退的税款及时退出去,该落实的减免税政策落实到位,以此消除组织收入工作中的“水份”。 3.继续积极稳妥地做好小型企业定率征收工作,不符合甲类企业条件的不能盲目升级,仍要按乙类企业征管并切实落实升级培训工作。 二、政策业务问题 1.关于新办校办三产企业和校办企业公司执行“即征即返”政策问题。 凡在1996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中小学校办三产企业和校办企业公司不得执行市局京地税企[1994]148号文件。即:不得享受“即征即返”政策。 2.关于乡镇企业文体活动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乡镇企业可在计税工资总额的2%以内据实税前扣除职工文体活动经费。 3.关于通讯设备税前扣除问题。 对企业购买通讯设备及其初装费、入网费发生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发生额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计提折旧。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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