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二发[1997]6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1-25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冀国税二发[1997]64号      1997-11-25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3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第一条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石家庄城市合作银行,秦皇岛、唐山、沧洲市城市合作社在组建合作银行开业以后,仍暂以支行(原城市信用社)为纳税人,向当地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信息社经过清产核资后,净资产如为负数,数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列为营业外支出,不足100万元的审批权限,由市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11月2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