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冀国税二发[1997]64号 1997-11-25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3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第一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石家庄城市合作银行,秦皇岛、唐山、沧洲市城市合作社在组建合作银行开业以后,仍暂以支行(原城市信用社)为纳税人,向当地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信息社经过清产核资后,净资产如为负数,数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列为营业外支出,不足100万元的审批权限,由市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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