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保险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联[2007]16号 2007-12-30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各省级财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为全国统一发票,套印全省统一发票监制章,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统一管理,由省地方税务局指定发票承印单位印制。(样式详见附件) 二、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分为电脑票和手工票两种,均为四联制,其中: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背涂颜色为绿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背涂颜色为绿色,第三联记账联印色为红色,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背涂颜色为蓝色,第四联业务联印色为蓝色,采用60克普通打印纸印制。 三、按照全国统一代码编制规则,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电脑票发票代码为223000811006,手工票发票代码为223000811007,第六、七位为年份代码随印刷年份而变动,发票号码均为八位印刷顺序号,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均采用哥特字体印刷。 四、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地税发票工本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04]83号)文件和《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地税发票工本费尾数问题的批复》(黑价联字[2006]107号)文件的规定,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电脑票每份收取工本费0.90元,手工票每本收取工本费27元。 附件: 1.《保险业专用发票》(电脑票) 2.《保险业专用发票》(手工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保险监督管理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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