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粮食行业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局函[1997]44号 1997-03-14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发[2008]12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10月09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及加强收购发票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粮食企业普通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粮食企业必须使用主管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印制的发票。 二、粮食企业收购环节使用的收购发票,1997年4月底前可按湘国税函[1997]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允许新版、旧版收购发票交替使用;从1997年5月1日起一律使用有新的防伪标识的收购发票,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不得计提进项税额抵扣。 三、粮食企业收购发票仍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管理。 四、各级国税机关的税政、征管(发票)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配合,及时通知当地粮食企业,做好互换新版收购发票的各项工作,严格收购发票的管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0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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