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失效] 内地税字[2004]235号 2004-09-28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10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和信息: (一)房屋产权证书; (二)房屋大修的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大修验收合格证明; (三)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价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等信息;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信息等。 以上资料、信息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将相关证件复印留存。 二、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免征房产税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并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事前要求纳税人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事中要有监督检查,事后要进行检查验收。要建立房屋大修免征房产税台帐,要在纳税人申报表备记栏中作相应说明,以备审核检查。 三、各级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以纳税辅导或公告的形式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4年0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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