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2006年度上交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7]82号 2007-03-26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7]261号),同意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2006年度上交技术开发费20万元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调整补税。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3月2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