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4]79号 1994-05-12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货物以及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应将免税业务收入与应税业务收入分开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纳税。 二、对一般纳税人如果既有免税项目又有应税项目,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三、销售的免税货物应使用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的军品,如果符合免税条件的,应上报市税务局审批。上报时必须附上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订货合同或销售发票等有关资料。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11号) 上海市税务局 1994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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